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解決了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的工作程序、評估范圍與對象、布點采樣要求、后期風險管理等問題。
科學合理確定點位數量與位置
綜合考慮修復技術特點與實際工程數據可以看出,修復效果波動越小、修復實際效果越高于修復目標要求,所需采樣數量越少;修復效果越不均一、修復后土壤中污染物濃度越接近目標值,所需采樣數量越多。
采樣數量取決于污染物濃度的數據分布,污染物濃度分布取決于原始濃度差異、修復技術選擇等多種因素。為了兼顧科學性與可操作性,本標準在制定中化繁為簡,提供了兩種方式:一是直接推薦采樣數量;二是計算梳理了中間參數——差變系數,并給出了差變系數的計算方法和不同差變系數對應的推薦采樣密度,便于在初步掌握數據分布的情況下即可查閱獲得采樣數量。
結合實際確定二次污染范圍與檢測指標
關于修復過程中涉及的二次污染區域,技術導則規定,土壤修復效果評估范圍應包括修復過程中的潛在二次污染區域。潛在二次污染區域包括污染土壤暫存區、修復設施所在區、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堆存區、運輸車輛臨時道路、土壤或地下水待檢區、廢水暫存處理區、修復過程中污染物遷移涉及的區域、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區域。
對于二次污染區域的檢測指標,導則提到“化學氧化/還原修復、微生物修復后土壤的檢測指標應包括產生的二次污染物”。由于地塊特征、修復方式、目標污染物等各不相同,且考慮到修復技術不斷發展,原則上二次污染物指標應通過修復方案中的可行性試驗等分析確定,效果評估階段應依據可行性研究確定的二次污染物指標予以采樣分析。
推進管理創新,守住風險底線,保障開發進度
從技術層面而言,采用“環境修復+開發建設”模式是可行的。結合技術導則要求,對大型的、規劃復雜的污染場地,可結合場地各區域開發進程,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實施分區域修復與開發。對異位修復場地,由于地塊是否退出名錄、進入開發程序只與本地塊污染治理情況相關,因此建議可分階段提交清挖效果與異位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在清挖效果達到目標要求,且明確異位土壤暫存場所、修復安排等情況的前提下,考慮地塊退出名錄進入開發程序。
強化后期管理,保障風險管控長期效果
實際上,土壤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因此,效果評估通過評審之后,在確保地塊開發建設過程及未來利用期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移出地塊名錄、進入開發程序,但需明確后期管理的相關要求并監督落實。
關于場地污染修復需要解決的問題有很多。其中,修復設備的選擇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環。從采樣環節到修復環境都需要合適的設備。德森環境提供一體化的場地污染修復系統方案,從修復設備到修復技術,售后服務上提供全面、高質量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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