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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或塵暴露期間試件是否需要工作,應根據裝備預期的使用工作要求確定。若試件在試驗期間必須工作,則要在技術文件中確定在什么時候工作和持續工作時間。當試件的最易損的表面面對吹砂或吹塵方向時,在實驗的最后一小時,至少要包括一個10min的試件連續工作的時間。
對于降塵試驗,要將采用強迫空氣冷卻功能的試件調到空氣冷卻系統工作的狀態,以確定過濾器濾除塵埃的效果;試驗期間使采用通風口進行空氣對流冷卻的發熱裝備工作;使結構密封的發熱裝備周期性地工作,以便通過熱循環產生呼吸效應,或者確定由于積塵的隔熱效應造成的升溫。
吹塵:采用的試驗設備包括試驗箱和用以控制揚塵空氣的塵濃度、風速、溫度和濕度的輔助設備。用經校準的煙塵計和標準光源一類的儀器保持和檢查試驗箱內循環塵的濃度。進入試驗區去沖擊試件的氣流要盡可能地接近于層流,至少要防止形成渦流。
吹砂:試驗裝置的設計應考慮控制供砂器,使之以規定的濃度供砂。為了模擬現場產生的效果,供砂器的位置要能保證當沖擊試件時砂能近似均勻地懸浮在氣流中。由于吹砂的嚴重磨蝕特性,不要使砂循環流過風扇和調節控制空氣溫度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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