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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將大幅“瘦身” 卸載不必要審批職責
過去30多年,環境影響評價作為從源頭防止污染產生的*道防線,被認為是保護環境zui有效的手段之一。但環評在有效性上存在的欠缺也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這項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和性。
6月22日,記者從*和國家*獲悉,承載著過多審批職責的環評已開始了實質性的“瘦身”動作。
國家*研究起草的《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見,該意見明確,除重特大項目外,核準申請不需附環評審批文件。
國家*今年6月5日出臺的《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實施意見》也明確提出,“進一步清理整合前置審批,減少前置審批事項,除少數重特大項目保留環評作為前置審批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原則上只保留選址意見書、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兩項前置。”
6月19日,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環評和監測工作創新”大討論上表示:“隨著形勢的發展,現行的環評制度出現了許多不適應的地方,必須通過改革創新使環評管理方式更加合理完善。”
本報記者從環保部了解到,環評目前存在著邊界模糊、承載過多、效率不高等問題。單就管理層面來看,環評前置環節和要件過于龐雜,幾乎涵蓋或涉及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大部分內容,環評承擔了許多不應當也不必要承擔的責任。
統計數據顯示,近幾年,我國平均每年審批環評文件40萬個左右,其中報告書約占5%,報告表約占45%,其余50%為登記表。登記表項目雖然量大面廣,但對環境影響輕微,本不需要進行環評。
一位環保部官員反映,從基層看,大量環境影響輕微甚至沒有什么環境影響,且不屬于建設項目的社區服務和家庭作坊式活動,都被當做建設項目納入環評范疇,履行事前審批手續。基層環保部門管理人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這類項目審批上,無暇監管,也無力承接上級下放的項目。
近年來,不少地方已經開始嘗試將此類項目由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甚至部分“豁免”。
“應當對環評內容進行分類清理,凡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作為環評前置。對法律法規有前置規定,但實踐證明不合理、不必要,或者能夠采用征求意見方式解決的,修訂環評法時都應予以取消。”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司副司長劉薇建議,修訂環評法時,只保留對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報告書類和有輕度影響的報告表類項目的審批規定,對環境影響很小的登記表類項目改為非行政許可性備案。
環保部介紹,目前,與環評管理減負相配套的修訂環評導則等“技術瘦身”已經啟動,《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地下水導則》和《技術評估導則》已基本修訂完成,修改力度之大,環評文件內容將明顯優化。
環評在“瘦身”的同時,還應該“強身”。環保部有官員表示,在環評審批權限的下放過程中,已出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
有官員反映,有些地方片面理解簡政放權,下放力度過大,節奏過快,基層監管水平和承載能力不足,缺乏配套的指導措施。比如有的省將環保部下放的軌道交通、擴建機場等項目環評審批進一步下放到市級;有的省95%以上項目都下放到地縣;有的地方甚至將環評審批下放到街鎮(法律規定環評審批權限zui低到縣)。
“這種‘卸責式’的下放容易造成‘接不住’、‘管不好’的問題,影響環評作用的發揮,甚至容易使環評把關流于形式。”劉薇認為,應落實zui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充分發揮環評在優化經濟發展、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作用。
目前,我國部分地區還存在“先上車后買票”、未批先建現象。劉薇建議,由地方政府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對在建項目,實施行政處罰后履行環評審批手續;對建成并投入生產項目,認可一批、整改一批、關停一批,由地方制定統一認定標準,達到標準的予以認可,暫未達到的,責令限期整改,對選址不當、污染嚴重的予以關停。
陳吉寧表示,在環評改革中,必須重點抓好“劃框子、定規則、查落實”三個環節。要通過規劃環評、戰略環評劃定生態紅線,明確區域發展定位、生態功能定位和準入條件,優化空間布局,調控環境容量。同時也要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高監管能力,打擊環評違法違規行為,督促地方政府更好落實環保主體責任。
環評將大幅“瘦身” 卸載不必要審批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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