壇墨質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者
1、不應將標準物質編號、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作為實驗室標準物質的管理編號。這是因為對實驗室來說,標準物質編號、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均不具單一性,如同一編號的標準物質有不同的生產批號;同樣同一批號的標準物質又有不同的標準物質。
2、不同時間購人同一編號、批號的標準物質時,由于其保存條件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應將其視為不同的標準物質,并使用不同的管理編號。
3、為防止管理編號過于復雜,同時購入同一編號、批號的多份標準物質時,由于其處于相同的保存條件,因此可將其視為同一件標準物質,并使用同一管理編號。
4、標準物質或標準溶液的管理編號必須同時標記于相應的證書或配制記錄上,以確保其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并方便日后需要時進行溯源。
5、粘貼標識時不應覆蓋標準物質標簽黏貼或試劑標簽的有效部位,以方便檢測人員查閱并驗證相關的信息。
6、對某一標準物質或標準溶液的量值是否準確產生懷疑時,建議直接將其從合格狀態轉換為停用狀態,而不必再進行相應的確認試驗。這是因為在實驗室存放的標準物質數量一般均有限,做確認試驗的成本往往會接近或超過重新購買或配制1份標準物質或標準溶液的成本,且實驗室自身確認的結果其可靠性也不強。
7、標準物質、標準溶液標識應與標準物質、標準溶液標簽相區別。前者需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變更有關內容(標識轉換),而后者則可固定不變。
8、檢測原始記錄中標準物質的溯源信息必須注明標準物質或標準溶液的管理編號,以方便日后需要時進行溯源。
9、標準物質過期停用后,使用該標準物質所配制的標準貯存溶液或應用溶液也必須同時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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