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中山誠銘科技有限公司>>技術文章>>醫院麻醉精神藥品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為了進一步加強我院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規范管理。
2、適用范圍:適用于精麻yao品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
3、制定依據:《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江西省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yi類精神藥品管理補充規定》
4、責任人: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成員及相關人員對本規定實施負責。
5、醫院藥劑科麻醉精神藥品管理制度
5.1麻醉精神藥品采購儲存管理制度
5.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師處方管理制度
5.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調配使用管理制度
5.4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制度
5.5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空安瓿、廢貼回收登記制度
5.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殘損銷毀報告制度
5.7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5.8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崗位人員職責
5.9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專項檢查制度
5.10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患者隨診或復診制度
5.1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值班巡查制度
5.1 麻醉精神藥品采購儲存管理制度
5.1.1 采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憑《麻醉藥品購用印鑒卡》,按照年度采購計劃,到具備麻醉藥品經營資格的單位購買。
5.1.2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要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保持合理庫存。根據需要提出合理購買計劃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1.3 購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不得自行提貨且付款要采取銀行轉帳方式。
5.1.4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并清點驗收到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入庫驗收應采用專簿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
5.1.5 在驗收中如發現缺少、破損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雙人清點登記,報單位批準并加蓋公章后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5.1.6 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柜、加鎖。對進出專庫柜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建立帳冊,進出逐筆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藥人、復核人和領用人簽字,做到帳、物、批號相符。
5.1.7 庫房實行專人管理,每月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5.2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師處方管理制度
5.2.1 執業醫師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藥品、第yi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第yi類精神藥品。
5.2.2 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麻醉藥品、第yi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fen證復印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由門診部保管。
5.2.3 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和第yi類精神藥品需要帶出醫院使用時,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患者或者其dai辦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開具處方: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2、患者戶籍薄、身fen證或者其他相關身fen證明;3、代ban人員身fen證明,并將代ban人員身fen證明留存在患者門診病歷中。
5.2.4 對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和第yi類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隨診或者復診制度,要求患者每4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并將隨診或者復診情況記錄病歷。
5.2.5 為院外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和第yi類精神藥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藥房配方。
5.2.6 開具麻醉藥品、第yi、二類精神藥品必須使用相應的處方。處方內容必須齊全、書寫規范,醫師簽名必須與留樣一致。嚴禁簽署空白處方。
5.2.7 藥劑人員嚴禁調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由于不符合規定的處方
糾紛由處方醫師負責。
5.3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調配使用管理制度
5.3.1 調劑室設立專人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5.3.2 各調劑室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及藥品請領規定,設置庫存固定基數,報藥劑科備案。
5.3.3 門診藥房固定麻醉藥品、第yi類精神藥品發放窗口,要有明顯標識,安排固定崗位調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
5.3.4 醫生開具的所有麻醉藥品注射劑,由開具處方醫生的所在科室派醫護人員到藥房辦理取藥手續,在院內給病人注射后將空安瓿送回并做好空安瓿登記。病人不在醫院內而又必須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時,由開具處方醫生的所在科室聯xi門診部出診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時將使用過的空安瓿送交藥房進行登記。
5.3.5 對晚期癌癥病人使用麻醉藥品、第yi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每次處方量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每次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按照醫院規定門診病人由門診部護理人員前來辦理取藥手續。并每次出示本院診斷證明,病人戶口簿、身fen證。再次取藥時,必須將使用過的空安瓿交回并進行登記。藥房按照空安瓿實際數量核發藥品。
5.3.6 晚期癌癥病人院外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yi類精神藥品時,要每次出示本院診斷證明,病人戶口簿、身fen證及代ban人身fen證。再次取藥時必須將使用過的廢貼交回,藥房按照廢貼實際數量核發藥品。
5.3.7 對鹽酸二氫埃tuo啡與鹽酸處方均為一次用量,且必須在院內使用。
5.3.8 門診藥房夜間值班期間可發放急診病人憑具有麻醉處方權限的醫師開具的麻醉藥品處方,晚期癌癥病人所用麻醉藥品由白班發放;病人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由護理人員在醫院內使用。
5.3.9 開寫第二類精神藥品必須使用處方,每張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病人情況特殊,由處方醫師出具處方量增加申請,并注明原因,可適當增加。
5.3.10 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藥品、第yi類精神藥品時,要具備手寫處方與醫囑單時,才能發放。由病房護理人員辦理取藥手續。打印麻醉藥品、第yi類精神藥品醫囑前首先要確認有無手寫處方,只有醫囑而無手寫處方時,要將該條醫囑退回病區(手術室醫囑除外),切記不要打印該條醫囑,否則,將造成微機帳與手工帳不符。
5.3.11 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類精神藥品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第yi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拒絕調配。
5.4.1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由醫院按照國家規定樣式統一印制。
5.4.2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空白處方,由藥劑科各崗位麻醉藥品主管人員保管。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空白處方,應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實行領用、使用、退回、銷毀登記管理。
5.4.3 按照規定麻醉藥品處方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保存2年。
5.5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空安瓿、廢貼回收登記制度
5.5.1 連續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注射劑或帖劑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藥時將使用過的空安瓿、廢帖交回。
5.5.2 空安瓿或廢帖交回數量不足于上次發藥量的,按實際交回數量核發當次藥品。
5.5.3 對交回的空安瓿或廢帖,要認真查對批號,對確認不是本部門所發藥品的空安瓿或廢帖,應當拒絕發藥。
5.5.4 對收回的空安瓿或廢帖要建立登記簿。內容包括: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藥名稱、數量、批號,退回空安瓿名稱、數量、批號,退回人、收到人。
5.5.5 對收回的空安瓿或廢帖,主管人員要保存好,計數管理,定期報科室監督銷毀,并填寫銷毀記錄。內容包括:日期、銷毀安瓿、廢帖名稱、數量、批準人、銷毀人、監督人。
5.6.1 對使用過程中殘損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要認真保存好,及時填寫破損登記,雙人簽字。并通知本部門麻醉藥品主管人員確認后,由主管人員保管,等待處理。
5.6.2 對由于特殊情況造成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超過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作過期待報損處理。
5.6.3 藥劑科對待報損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認真填寫銷毀登記。內容包括:日期、品名、規格、單位、數量、有效期、生產單位、銷毀原因、批準部門。
5.6.4 對已填寫報損登記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劑科要集中管理,再次確認無誤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到現場,監督銷毀。
5.7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5.7.1 根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要求,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庫房、調劑室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安裝放盜設施。庫房有報警裝置。
5.7.2 24小時值班的調劑室建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交接班記錄。每班次認真清點數量,發現問題及時查找原因,對不能確認正常消耗的,要及時向主管回報。
5.7.3 臨床科室、手術室所存放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實行專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記錄。臨床科室要將本科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人員名單上報藥劑科。
5.7.4 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現丟失、被搶、被盜的,要及時向公an局、藥品、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5.7.5 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庫房設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員要按時到崗,認真厲行值班職責。各種通訊信息要與醫院保衛部門、總值班保持暢通。
5.7.6 除留作夜間使用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外,其余各部門主管人員下班前必須要將所管理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全部鎖入保險柜。使用密碼將保險柜鎖好,鑰匙保管好。夜間無人值班的部門要鎖好門窗。
5.8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崗位人員職責
5.8.1藥品采購員職責
5.8.1.1 負責全院的特殊藥品采購工作、提供購買特殊藥品付款銀行轉帳方式。
5.8.1.2 據藥品的使用情況,定期制定上報特殊藥品的本年的采購計劃。
5.8.1.3把好藥品質量關,堅持按規定渠道購進特殊藥品。
5.8.1.4 對購進或退庫特殊藥品,由藥品采購人員會同藥庫管理人員,逐項驗收核對,并由采購人員在原始單據上簽字以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8.2保管員職責
5.8.2.1必須認真執行有關特殊藥品法規,嚴格管理。
5.8.2.2建立特殊藥品分類明細帳,對出、入庫藥品應詳細盤點核對并填寫記錄。
5.8.2.3嚴守藥庫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復核查對制度,發現差錯及時查對。
5.8.2.4會同財務定期清點庫存特殊藥品,做到帳目、帳物相符。調動工作須辦理移交手續。
5.8.2.5負責藥庫的藥品保管安全工作。嚴禁帶非藥庫人員進出藥庫。
5.8.3調配人員職責
5.8.3.1嚴格按照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的調配特殊藥品處方。
5.8.3.2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處方,簽署姓名,并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員應當拒絕發藥。
5.8.3.3對使用的麻醉藥品處方應當專冊登記,不得缺項,使用《麻醉藥品卡》時還需核對填寫卡號、取藥人姓名、身fen證號。發藥部門應在《麻醉藥品卡》上按要求填寫發藥記錄。
5.8.3.4 門診藥房不得為患者辦理麻醉、精神藥品退藥。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藥品時,應將剩余麻醉、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或辦卡機構,由醫院或辦卡機構按規定銷毀。
5.9.1 日常工作由藥劑科、醫務科、保衛科根據各自職責承擔值班巡查監督管理。
5.9.2 藥劑、醫務、保衛每季度應組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各環節進行專項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逐一登記在冊,對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加以糾正,按照醫院管理規定處罰。
5.9.3 麻醉藥品與一類精神藥品必須做到五專管理(專人負責、專柜雙鎖、賬冊、處方、專冊登記),保管員每月檢查一次,保證帳物相符,檢查要有記錄。
5.9.4 檢查內容包括:采購驗收入庫、出入庫登記、調劑使用環節中的各種登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等。并作好檢查記錄。
5.9.5 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藥劑科、醫務科、保衛科科主任提出整改措施,綜合檢查情況,匯總檢查意見,在科室備案。
5.10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患者隨診或復診制度
5.10.1 為保證患者合理的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yi類精神藥品,防止濫用,醫師和患者應遵守復診或隨診制度。
5.10.2 患者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yi類精神藥品至少每4個月復診或隨診一次。
5.10.3 醫師應將患者復診或隨診詳細情況記錄在該患者的除痛病歷中。
5.10.4 患者不主動到醫院復診或隨診,醫院可自動取消其繼續使用麻、精藥品。
5.1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值班巡查制度
5.11.1.全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由藥事分管院長統籌負責,藥劑科由藥劑科主任負責,門診西藥房由門診藥房組長負責,住院部藥房由住院部藥房組長負責,手術室由手術室人員負責。
5.11.2.存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科室嚴格遵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5.11.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存放點有3處:門診西藥房、住院部藥房和手術室,3個存放點都配有保險柜,有嚴格的交接班制度,門診西藥房和手術室24小時有人值班。
5.11.4.倉庫驗收入庫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即時發放到三個存間段存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5.11.5.住院部藥房配備兩個保險柜,一個放在門診西藥房(非行政班時間住院部藥房無人值班,此時住院部藥房不存放麻醉、第yi類精神藥品,須將此類藥品放入門診西藥房保險柜);一個放在住院部藥房(行政班時間存放麻醉、第yi類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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