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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眾邦儀器有限公司
閱讀:138發布時間:2017-3-10
托輥安標檢驗檢測
文章來自青島眾邦儀器有限公司技術部
托輥安標需經過各項檢測設備試驗,其中包括:托輥旋轉阻力測試、托輥浸水密封測試、托輥軸向載荷測試、托輥徑向跳動測試。
產品檢驗原則上在檢驗機構進行。對確需在現場檢驗的產品,檢驗機構應依據有關規定開展現場檢驗工作。
申辦檢驗、變更檢驗原則上采取送樣檢驗方式。安標中心向申請人發出檢驗通知書,向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委托書。申請人原則上應在收到檢驗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檢驗機構寄(送)樣品。
延續檢驗、監督檢驗采用抽樣檢驗方式。安標中心向抽樣人員發出抽樣委托書,向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委托書。
抽樣樣品原則上在安全標志持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成品庫中抽取,必要時也可在生產線末端、持證人銷售網點、產品用戶倉庫中抽取。
抽樣人員在產品抽樣時,應嚴格按規定的抽樣規則、基數、數量抽封樣品。在生產線末端、持證人銷售網點、產品用戶倉庫抽樣時,可不要求抽樣基數。
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寄(送)樣品或申請延續安全標志時因持證人原因未能按時完成抽樣工作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及時向安標中心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大型設備延續安全標志時,不滿足安全標志檢驗條件的,可先延續安全標志,待滿足檢驗要求時補做相關檢驗;延續滿一年仍不滿足的,暫停相關產品安全標志。
對按監督檢查方案必須進行監督檢驗的產品,持證人不能滿足安全標志抽樣要求時,應在其后90日內提供相應條件。逾期仍不滿足的,暫停相關產品安全標志。
持證人應自抽樣之日起7日內向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寄(送)封樣樣品。
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有關規定和檢驗委托書的要求開展檢驗工作,不得擅自變更檢驗依據、調整檢驗類型、增減檢驗項目、改變檢驗方法。檢驗工作應先核對樣品與審查備案技術文件的一致性。
監督檢驗過程中,不得更改、調整產品結構和技術參數。
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的時限依據產品復雜程度確定,原則上不超過自收到樣品之日起的45個工作日。
申辦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如在其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前一年內,進行了監督檢驗或變更檢驗且滿足延續檢驗相關要求的,其檢驗結果可作為產品延續安全標志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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