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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方案技術指南
一、建設范圍 未達到《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環發〔2007〕56號)及《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補充標準》中標準化建設要求的縣級環境監測站(不含地市設區的監測站)。 二、建設內容 結合各地區監測工作的實際需要,對符合建設條件的環境監測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設、儀器裝備水平基礎上,根據監測工作需要提出《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和《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補充標準》,按照填平補齊原則,主要配齊基本監測設備以實現基本達標要求。同時可提出3—5種自定設備需求(設備配置范圍見附表1)及一種專項設備需求,環境保護部將統一審核。 三、申報條件 1.必須是獨立的法人單位; 2.必須有當地編委正式批準的人員編制,已批編制與在崗人員滿足三級環境監測站人數標準; 3.必須是財政全額預算撥款單位; 4.必須具備基本的監測業務用房(350平方米以上實驗用房,保證所配置設備能夠合理配置,充分使用。) 國家優先支持承擔國家和省監測任務的重點區域、流域的縣級環境監測站,優先支持縣級市環境監測站,對近三年國家已支持過的縣級監測站,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 四、資金籌措方案 國家按照東、中、西40%、60%、80%的比例補助,其余地方自籌。 五、設備配置及參考價格 設備配置及參考價格見下表:
表1-1:
縣級環境監測站基本設備配置表及參考價格
1.省、地市、單位名稱填全稱,題目中要填寫中、東、西地區。 2.人員編制數以編制批復文件為準,實有在崗人數不含離退人員。 3.標準中有明確數量的,缺的數量填寫在“待補充數量”欄;標準中為“自定”的或專項設備,缺的數量填寫在“自定設備建議補充數量”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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