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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的主體?
監管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就如同交管部門查處汽車行駛超速。每輛汽車都安裝了測速儀表,駕駛員根據速度顯示控制油門,保證不超速,這就是自行監測。但有的駕駛員規則意識不強,習慣性超速,于是在合適的地方安裝攝像頭,抓拍超速汽車,這就是監督性監測。交管部門不能為了防止汽車超速,就在每臺車上裝測速儀,盡管在技術上并沒有難度。交管部門抓超速,主要依靠駕駛員依據自測自覺控制車速,花少量成本監督性抓拍。對污染源的排污監管要遵循相同的原理,以企事業單位自我管理為主,環保部門不定期隨機抽查。如果由財政出資為排污企事業單位安裝自動監控系統,就如同交管部門為每臺車裝測速儀防超速,管理成本高昂且效果有限并不具有可行性。
在環保系統內部,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主體責任的劃分一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首先是強化現場環境監管的手段和工具,應當由環保部門運行管理。而另外有人則持相反意見,認為企業自行監測并公開排污信息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是企業的義務。
因此,當前必須形成共識,筆者認為,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實際工作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主體都應是企業,而不是環保部門。
從法理上分析。根據新環保法第55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因此,環保部門可責成重點排污單位通過手工或自動監測公布其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和總量。鑒于國控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點多、量大,甚至毒性大,依據第42條規定,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環保部門*可依法要求特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滿足環保部門管理需要。
從實踐上分析。各級環保部門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者,裁判員的身份不能承擔運動員的工作任務。污染源自動監控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環保部門的人員現狀都不足以勝任這項繁重的工作。按照國家體制改革精神,污染源自動監測屬于市場行為。如果由政府大包大攬,則與改革方向相悖。
新環保法第42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一旦采用自動監測,就要規范運行,并且保留原始監測記錄。而第55條要求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污染物排放特征選擇手工或自動監測方式,只要能說清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總量即可。筆者認為,應把這兩個條款結合起來理解,環境管理部門的首要職責是確定需要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企事業單位清單,然后提出建設和運行要求,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當務之急,是回頭審視哪些企事業屬于國家要監管的重點排污單位,把清單做實,再依法嚴管。
如今*代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已進入設備老化、需要更新階段。準確定位這些系統非常迫切。要么財政繼續投入,要么就回歸企事業單位污染治理設施本性。只有每個環節的責任主體明確了,并且履職到位了,才能提高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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