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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派力迪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閱讀:514發布時間:2012-11-8
●建設單位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中,應通過、報紙等公共媒體和相關基層組織信息公告欄等便于公眾知情的方式,向公眾公告項目的環境影響信息。
●公眾參與調查范圍不得小于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并涵蓋項目的敏感保護目標。書面問卷調查表發放,應根據各敏感目標分布情況,合理確定書面問卷調查表的發放數量。
●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敏感項目,應由所在地環保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為全面推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建設,江蘇省*日前專門下發《關于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環保公眾參與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公眾參與環評調查、環評聽證制度、環評公告公示等6個基礎方面做了更加細致的規定。
《意見》將全面推進建設項目環保公眾參與制度建設,要求在重大建設工程環評時增加“穩定風險評估”內容,這一評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意味著環評不再由環保科研機構說清楚就行,項目所在地的政府也要承擔責任。
調查范圍——不得小于環評范圍
項目的公眾調查是環評的基石,公眾調查做得科學,就能避免環評“漏洞”。《意見》要求,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或者因發生重大變更需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5年后方決定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應嚴格開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
公眾調查具體該如何做?對于環保公眾參與調查的范圍,《意見》明確,公眾參與調查范圍不得小于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并涵蓋項目的敏感保護目標。書面問卷調查表發放,應根據各敏感目標分布情況,合理確定書面問卷調查表的發放數量,確保其具有代表性。
對可能存在重大環境風險或影響的建設項目,書面問卷調查表的發放數量不少于200份;對可能存在較大環境風險或影響的建設項目,書面問卷調查表的發放數量不少于150份;其他建設項目書面問卷調查表的發放數量不少于100份。回收的有效書面問卷調查表應大于90%。
同時,對于搬遷范圍、衛生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內涉及的所有住戶或單位,原則上應逐個進行調查,被征求意見的對象應當包括可能受到建設項目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
對化工集中區(園區)重金屬專業片區以及鉛蓄電池、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生活垃圾填埋、危廢焚燒、危廢填埋等社會關注的熱點項目,環境敏感的化工及污水處理廠項目,《意見》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評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必須通過聽證方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公眾代表該如何遴選?《意見》規定,遴選聽證代表應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知識背景、表達能力、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充分保證聽證代表的廣泛性,聽證會必須邀請持不同觀點和意見的代表參加。
公開形式——信息須便于公眾獲取
《意見》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中,應通過、報紙等公共媒體和相關基層組織信息公告欄等便于公眾知情的方式,向公眾公告項目的環境影響信息。對重大環境敏感項目,應在地方主流媒體公示相關信息。
同時明確,屬于省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江蘇環保公眾網進行相關信息公示;屬于其他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鼓勵建設單位在江蘇環保公眾網進行公示。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的有關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且確保其公開的有關信息在整個審批期限之內均處于公開狀態。
《意見》還規定,在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或調查中,承擔監測或調查的單位應主動征求當地公眾的意見,并在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中匯總、反饋給建設單位和負責驗收的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在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審批前向社會公示,并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結果。
對于加強環保公眾參與的有效監督,《意見》明確,環保部門在環評文件的受理和審批中,應當對公眾意見的調查、采納情況進行審查,判斷其合理性并提出處理意見。同時,要高度關注公眾提出的反對意見,著重了解建設單位對公眾所持反對意見的處理和落實情況。
《意見》還要求,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評機構應當認真考慮公眾意見,并對公眾參與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對象代表性、結果真實性及時效性負責。
此外,要建立健全環保公眾參與監督機制。江蘇省*審批的化工集中區(園區)、重金屬專業片區以及鉛蓄電池、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生活垃圾填埋、危廢焚燒、危廢填埋等社會關注的熱點項目,環境敏感的化工及污水處理廠項目,須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其公眾參與調查問卷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證明文件。
審慎監管——“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納入環評
在公眾查看一個項目的“環評”時,內容大都是受委托的環境科研人員從專業技術上解釋項目情況及風險。有時候,盡管專業人員認為對環境的污染比較小,而且確實企業也做了大量環保工作,但周圍公眾“并不買賬”。為此,江蘇將在環評時增加當地政府應盡的職責。
《意見》明確,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敏感項目,應由所在地環保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對社會穩定風險等級評估結果屬于較高風險的敏感項目,依照規定環保部門將暫停受理和審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社會穩定風險等級評估屬于低風險的敏感項目,則要求建設單位和當地政府做好公眾意見解釋工作,妥善處理群眾合理訴求,注重隱患排查和有效控制。
《意見》還要求,要積極采納公眾參與調查意見。建設單位、環評機構應將征求的公眾意見納入環評報告書,對未采納的公眾意見應當做出說明,并將反對意見的原始資料作為環評報告書的附件。
對公眾反對意見超過20%的項目,環保部門應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的形式,再次征求公眾意見;必要時可召開聽證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對存在公眾參與范圍過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經江蘇省*公眾意見調查部門核實存在公眾反對意見強烈、一時無法有效化解或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等問題的項目環評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和審批。
對施工期存在重大信訪情況,有群體性反對意見的項目,環保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暫停這一項目建設,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環境影響后評估等,符合規定后再予實施。
圖為項目評議現場。資料圖片
轉自(中國環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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