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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迪美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廠商場擋煙垂壁
用不燃燒材料制成,從頂棚下垂不小于500 mm的固定或活動的擋煙設施。活動擋煙垂壁系指火災時因感溫、感煙或其它控制設備的作用,自動下垂的擋煙垂壁。 主要用于高層或超高層大型商場、寫字樓以及倉庫等場合,能有效阻擋煙霧在建筑頂棚下橫向流動,以利提高在防煙分區內的排煙效果,對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一定作用。
工廠商場擋煙垂壁
1.1定義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裝在建筑頂棚、橫梁或吊頂下,能在火災時形成一定的蓄煙空間的擋煙分隔設施。
1.2分類
1)擋煙垂壁按安裝方式分為:
——固定式擋煙垂壁,代號D;
——活動式擋煙垂壁,代號H。
2)擋煙垂壁按擋煙部件材料的剛度性能分為:
——柔性擋煙垂壁,代號R;
——剛性擋煙垂壁,代號G。
1.3規格尺寸
擋煙垂壁的有效下降高度應不小于500mm。
卷簾式擋煙垂壁的單節寬度應不大于6000mm。
翻板式擋煙垂壁的單節寬度應不大于2400mm。
4.2 防煙分區
4.2.1 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4.2.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4.2.3 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筑內,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
4.2.4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防煙分區的允許面積及其長邊允許長度應符合表4.2.4的規定,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8倍。
工廠商場擋煙垂壁技術指標
執行標準
公安部GA 533-2012《擋煙垂壁》,該標準于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升級替代原標準GA 533-2005《擋煙垂壁》。以下是2012版標準內容摘錄。
5.1 通用要求
5.1.1 外觀
5.1.1.1 擋煙垂壁應設置標牌,標牌應牢固,標識內容清楚。
5.1.1.2 擋煙垂壁的擋煙部件表面不應有裂紋、壓坑、缺角、孔洞及明顯的凹凸、毛刺等缺陷:金屬材料的防銹涂層或鍍層應均勻,不應有斑剝、流淌現象。
5.1.1.3 擋煙垂壁的組裝、拼接或連接等應牢固,符合設計要求,不應有錯位和松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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