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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振達工礦設備有限公司
山東振達工礦設備有限公司額定容量Ah:5額定電壓V:3.7點燈時間h:≥11主光源額定電流A:0.3額定電流A:0.11較大照度1×(距1m處):≥500外型尺寸:燈頭φ68×85mm重量:≤0.5kg蓄電池壽命:≥500次溫度:‘-20℃~60℃環境條件礦燈在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工作:1、環境溫度-100C~+400C;2、可用于高瓦斯礦井
山東振達工礦設備有限公司
環境條件
礦燈在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工作:
1、環境溫度-100C~+400C;
2、可用于高瓦斯礦井。
執行標準
MT1162.1-2011 礦燈 *1部分:通用要求
MT1162.4-2011 礦燈 *4部分:KL型礦燈
GB3836.1-2010 爆炸性環境 * 1 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4-2010 爆炸性環境 * 4 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Q/ZA 08-2013 KL4LM(A)本安型礦燈。
產品防爆型式:本質安全型;
鋰離子蓄電池通過設置在輸出端的安全保護裝置為礦燈提供照明能源,通過電纜與燈頭連接,通過切換燈頭上的開關可以分別用主光源或輔光源進行照明,當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短路時,安全保護裝置會在15s內切斷電路,故障排除后自動恢復供電。
礦燈放電時,將燈頭上的開關接通主光源(或輔光源),鋰離子蓄電池通過LED驅動電路向主光源(或輔光源)提供恒定的工作電流0.3A(0.11A),當放電至鋰離子蓄電池的保護電太4.2V時,安全保護裝置自動切斷放電回路。
礦燈充電采用恒流/恒壓充電方式,充電時當鋰離子蓄電池的電壓**4.2V時,自動進入滯充狀態,注意事項:請勿在其它充電器上充電,必須使用本廠的充電器充電,如在其它充電器上充壞礦燈,后果自負。如暫不使用,請把電充飽存放,如長期不使用,平均每三個月內充一次電。
使用方法:
用戶請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使用、維護和操作,不得隨意更換零部件,不得摔打、撞擊否則會影響到礦燈性能,甚至引發不安全事故的隱患。凡是違背上述規定而引發的一切不良后果,本公司不承擔責任,敬請用戶配合。
開箱檢查:礦燈到礦后,在開箱使用前,應檢查包裝箱有否損壞現象,檢查箱內所附技術文件(說明書、合格證等)及配件是否,并檢查礦燈有否損壞及松動現象。
充放電檢查:為保證初次使用可靠照明,在檢查礦燈零件無損壞、松動等現象后,建議進行一次點燈試驗,點燈時間符合要求后再將礦燈充足電后即可投入使用。
礦燈充電:應采用與本產品配套的充電設備充電,采用其它充電設備應經本公司認可,充電時應關閉光源,將燈頭的充電開關插入充電設備的充電插頭上,按順時針方向旋轉180°,使燈頭充電螺釘與充電設備上的彈簧片良好接觸(此時充電插頭也與燈頭內的充電觸點相接觸)即可自動充電,正常充電時間不**過10小時。
礦燈的使用:通過按壓燈頭上的開關可分別點亮礦燈的主光源或光源,正常工作時間應使用主光源照明,特殊情況如**出預計工作時間時應及時切換到光源照明,本產品具有放電保護功能,當蓄電池放電至保護電壓時,保護電路會自動切斷電路,礦燈會熄滅,應充足電后方可投入使用。
KL5LMA型礦燈
4按時礦燈5安時礦燈 甲烷報警礦燈
數顯甲烷礦燈 信息礦燈型號礦燈
本說明書規定了KL型礦燈(以下簡稱礦燈)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一、引用標準
GB 3836.1-2010 爆炸性環境 *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3-2010 爆炸性環境 *3部分:由增安型“i"保護的設備
GB 7957-2003 礦燈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MT 927-2004 KL型礦燈
Q/YDS 010-2011 KL型礦燈產品技術條件
注意事項:
(1)礦燈應有專人保管、建立設備維修檔案。建議:每月對使用中的礦燈進行一次檢修,內部灰塵,干燥除潮,對不合格的及時維修,經檢測各項指標合格后,記入設備檔案,方可投入使用。
(2)礦燈應嚴格按照安全規范要求使用,嚴禁摔打礦燈,缺少零部件的礦燈嚴禁下井使用,嚴禁在井下隨意拆卸和更換零部件。
(3)嚴禁將礦燈靠近或投入火源中,嚴禁用“打火法"來檢查礦燈是否有電、線路是否有故障或者用于其它用途如點火、放炮等。
(4)存在故障的礦燈嚴禁下井使用,礦燈在使用中若出現故障,上井后應立即由專業人員進行維修,礦燈的維護、維修以及充電工作必須在地面進行,在維修時嚴禁變產品結構或零部件,嚴禁改動電路及電子元器件。
(5)若更換礦燈的保護裝置,必須采用相同型號的產品,礦燈內部設置的保護裝置,具有以下功能:
當礦燈出現意外短路故障時,自動切斷電源,有效防止對電池的損害和電火花的產生,故障排除后保護裝置自動恢復工作狀態。當蓄電池放電至保護電壓(**3.2~3.3V)時,自動切斷放電電路(若有熄燈屬正常),防止繼續放電對蓄電池造成損害。
具有過充電保護功能,當蓄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后,會自動切斷充電電路。
(6)對已使用過的礦燈中途停止使用時,應將礦燈充足電后妥善保存,在使用之前應進行一次充放電檢查。
(7)應采用與本產品配套的充電設備充電,采用其它充電設備應經本公司認可,否則因充電引起的故障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8)報廢的礦燈應集中管理,由專業單位或礦燈生產企業回收處理。
包裝、運輸貯存
每臺礦燈(包括出廠檢驗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各一份)及其備件、附件分別包裝后再裝入箱內。
隨同包裝提供下列文件:
a)裝箱單;
b)必要備件。
運輸:包裝好的礦燈應適合海、陸、空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許受劇烈機械沖擊和曝曬雨淋,不得倒置,嚴禁摔擲、翻滾、重壓。
貯存:礦燈應貯存在環境溫度(0—40)℃、干燥、清潔及通風良好、無腐蝕介質的倉庫內,應遠離水源和熱源。堆放不應過高以致**過底部電池箱的承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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