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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創鑫儀器有限公司
GB/T16842外殼對人和設備的防護檢驗用試具一、基本簡介:1.根據GB/T16842等相應條款制作而成。2.GB/T16842外殼對人和設備的防護檢驗用試具是進行家用和類似問題用途電器防觸電保護試驗的常規器具.
GB/T16842外殼對人和設備的防護檢驗用試具
一、基本簡介:
1.根據GB/T16842等相應條款制作而成。
2.GB/T16842外殼對人和設備的防護檢驗用試具是進行家用和類似問題用途電器防觸電保護試驗的常規器具.
二、目錄
根據GB/T16842等標準主要分有以下試驗探棒:
1、試具A(GB/T16842圖1)
2、試具B(GB/T16842圖2)
3、試具C(GB/T16842圖3)
4、試具D(GB/T16842圖4)
5、試具1(GB/T16842圖5)
6、試具2(GB/T16842圖6)
7、試具11(GB/T16842圖7)
8、試具12(GB/T16842圖8)
9、試具13(GB/T16842圖9)
10、試具14(GB/T16842圖10)
11、試具17(GB/T16842圖11)
12、試具18(小試指) Φ 8.6(GB/T16842圖12)
13、試具19(小試指) Φ 5.6(GB/T16842圖13)
14、試具31(GB/T16842圖14)
15、試具31(GB/T16842圖15)
16、試具41(GB/T16842圖16)
17、試具43(GB/T16842圖17)
三、產品介紹
1、 A型探棒(試具A探針)
產品概述:試具A(GB/T16842圖1)等標準要求。
用于防止手背觸及的防護檢驗。
●可訂制帶50±5N推力。
2、B型探棒(標準試驗指)
產品概述:試具B(GB/T16842圖2)等標準要求。
用于防止手指觸及或防觸電檢驗的防護檢驗。
●可訂制帶10±1N推力。
3、C型探棒(試具C探針)
產品概述:試具C(GB/T16842圖3)等標準要求。
用于防止手持工具觸及的防護檢驗。
●可訂制帶3±0.3N推力。
4、D型探棒(試具D探針)
產品概述:試具D(GB/T16842圖4)等標準要求。、
用于防止手持金屬絲觸及的防護檢驗。
可訂制帶1±0.1N推力。
5、1號探棒(試驗鋼球)
產品概述:試具1(GB/T16842圖5)等標準要求, 直徑為50。
用以檢驗防止直徑大于等于50㎜的固異物進入設備內部。
可訂制帶手柄。
6、2號探棒(試驗鋼球)
產品概述:符合試具2(GB/T16842圖6)等標準要求,直徑為12.5。用以檢驗防止直徑大
7、11號探棒(試驗直指)
產品概述:符合試具11(GB/T16842圖7)等標準要求。
用于檢驗防止人體觸及部件,也可用于檢驗外殼的孔或外殼內部擋板的機械強度。
●可訂制帶10~50N推力
●可訂制帶10~75N推力
●可訂制帶5~30N推力
8、12號探棒(試驗長銷)
產品概述:符合GB/T16842試具12等標準要求,
用于檢驗帶電部件或機械部件是否被觸及。
9、13號探棒(試驗銷)
產品概述:符合GB/T16842試具13等標準,
用于檢驗0類設備和Ⅱ類設備中危險的帶電部件是否被觸及。
10、14號探棒(試具14探針)
產品概述:符合試具14(GB/T16842圖10)要求,用于檢驗通過電氣插座的防護外罩能否觸及內部的危險帶電部件,配尼龍手柄。
11、17號探棒(試具17探針)
產品概述:符合試具17(GB/T16842圖11)要求,用于檢驗電動玩具的帶電部件是否被觸及,配尼龍手柄。
12、18號探棒(兒童試驗指)
產品概述:符合試具18(小試指) Φ 8.6(GB/T16842圖12)要求,用于模擬大于36個月而小于14歲的兒童是否觸及危險部件。
13、19號探棒(兒童試驗指)
產品概述:符合試具19(小試指) Φ 5.6(GB/T16842圖13)要求,用于模擬36個月及以下的兒童是否觸及危險部件。
14、31號探棒(試具31探針)
產品概述:符合IEC61032圖14試具31、GB/T16842試具31要求,用于檢驗殘剩余食品處理裝置的碾磨系統的危險機械部件是否被觸及。
15、32號探棒(試具32探針)
產品概述:GB/T16842試具32要求,用于檢驗風扇外罩的防止觸及危險機械部件的作用,配尼龍手柄。
16、41號探棒(試驗探針)
產品概述:符合GB/T16842試具41等標準要求,用于檢驗灼熱部件被觸及。
17、43號探棒(試具43探針)
產品概述:符合GB/T16842試具43等標準要求,用于檢驗固定式或便攜式可見熱
注意事項及使用方法:
3.1、為防止人與帶電部件意外接觸時發生危險,器具的外殼除操作運行所必需的孔外不得開有通向帶電部件的孔,對II器具,不得開有通向基本絕緣及僅用基本絕緣將帶電部件隔開的金屬部件的孔。
3.2、0類、II類器具的孔或縫隙,0I類和I類器具除金屬部件上連接接地端子和地接點的孔或縫隙和用于燈頭、插座中的帶電部件入口的孔除外,均用圖2所示的試驗銷來進行試驗,在每個可能的位置,都用試驗指和試驗銷檢驗,但不應用力過大。
3.3、試驗指不能進入的孔,另用與試驗指同樣尺寸直形無關節的試驗指施以20N的力(用推拉力計配合使用)進一步試驗,若該指能進入,則用圖1所示的試驗指重新進行試驗,使試驗指穿過孔;若該指不能進入,則把施加的力增加到30N。若保護裝置因此而移位或孔因此變形,以致圖1所示的試驗指無需用力就可插入,此時再用圖1的試驗指進行試驗,同時用觸電指示器顯示接觸。試驗指不得碰觸到裸露的帶電部件及僅用油漆、瓷漆、普通紙、棉織物、氧化膜、絕緣墊珠或密封填料作保護的帶電部件。此外當用試驗銷測試上述孔時試驗銷不得碰觸裸露的帶動電部件。對于II類器具,圖1所示的試驗指則不得碰觸到僅用基本絕緣與帶電部件隔開的金屬部件。
3.4、除II類器具外,對于僅用一次開關動作就能切斷所有電極的可見灼熱式電熱組件的帶電部件及這些電熱組件的支撐部件,只要不用拆開蓋子便可以從器具的外邊清楚地看到這些部件與電熱組件接觸著,則應使用圖3所示的測試探棒進行試驗,而不應使用試驗指。測試時不應用力過大,測試探棒不得碰觸到帶電部件。
3.5、標準試驗指應設計成必須使用其每一關節部分都只能相對于試驗指的中心軸線以同一方向旋轉90度。
3.6、建議用燈顯示接觸,燈絲的電壓不低于4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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