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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醫療補貼規定
*條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促使醫療保健落到實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就業的正式聘用員工每人每月補貼醫藥費40元;員工子女補貼一個,即每月40元;員工父母實行半費補貼一個,即每月20元。
第三條 凡在本公司就業的試用人員及臨時工每人每月補貼30元。
第四條 正式聘用員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醫療費憑區以上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歷及收費收據,經公司有關*批準方可報銷。報銷時應扣除當年應發醫藥補貼費,超支部分予以報銷,批準權限如下:
1.收據金額在5000元以內由財務審核,主管、副總批準。
2.收據金額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財務審核,總批準。
3.收據金額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總審核,總批準。
第五條 試用人員,臨時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醫療費用按第四條報銷辦法,扣除當年醫藥補貼后,超支部分按60%報銷。
第六條 員工因工負傷住院治療,其報銷辦法同第四條。
第七條 員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請補助,由財務核定,總批準后,在職工福利或工會互助金中實行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 由公司安排的,員工每年例行身體健康檢查,其費用由公司報銷。
第九條 醫療費補貼由勞資部每月造冊,通知財務部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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