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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志產品生產企業申辦安全標志,需經過提交申請材料、省局審查備案、初審登記、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終審發證的程序,具體內容如下:
一、按要求準備申請材料:
① 安全標志申請書(一式兩份);
② 營業執照(申請單位為二級負責人營業執照的,須同時提交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兩份);
③ 產品生產標準(或技術條件);
④ 產品使用說明書(按GB9969.1-1998標準編寫);
⑤ 產品工藝流程圖;
⑥ 產品照片;
⑦ 產品設計總圖(含:電氣原理圖);
⑧ 申辦產品的配套件如屬于安全標志管理范疇,應同時提交該產品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并無現行國家標準及相關行業標準的),應提交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
二、將申請材料交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
三、初審登記
申請單位將省局備案后的申請材料交安全標志辦公室,安全標志辦公室對申請單位主體資格進行初審,并向初審合格單位發放受理通知通知。
2. 企業申請后,如因企業原因6個月內未進行檢查,則本次申請自行作廢。
四、技術審查
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安全標志評審員對產品標準、圖紙等技術文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下達現場評審及產品抽樣檢驗任務,同時向申請單位下發現場評審通知書及現場評審紀律反饋單。
五、現場評審
安全標志辦公室依據《現場評審規范》組織安全標志評審員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技術力量,生產設備和檢測手段等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評審,以確定企業是否有生產安全標志產品資格,對評審合格的生產單位同時進行產品抽樣工作。省級煤礦*負責技術裝備工作的相關處室可派1名監察員,監督安全標志評審員的現場評審工作。
現場評審工作分為:
· 生產能力審核;
· 生產過程檢查(含:有關文件、證件、記錄的審查);
· 人員素質考核:對技術管理及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標準中有關規定的考試;
· 對所檢產品的成品進行出廠檢驗抽查。 具體如下內容:
· 各種規章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崗位責任制等);
· 各種原始記錄(原、配件入廠檢驗、生產過程檢驗、產品出廠檢驗等);
· 生產設備情況(保養、維修、設備完好率等);
· 計量器具管理情況(周期檢定等);
· 文明生產、產品質量信息等;
· 具有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供抽查用)。
六、產品抽樣檢驗
安全標志辦公室委托經國家煤礦**的檢驗機構,對抽樣產品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抽樣檢驗。
七、終審發證
安全標志辦公室在省級審查備案、技術審查、初審、現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的基礎上,進行終審;符合發證條件的產品發放安全標志證書(安全標志有效期一般為2-5年,防爆產品與防爆合格證一致)。向國家煤礦*和省級煤礦*分別備案。
期滿前半內辦理換證事宜。
八、對審核不合格企業的處理
1. 質量體系審核不合格企業,整頓3-6個月后再向安標辦申請復查。
2. 對產品檢驗不合格企業,進行加倍抽檢;仍不合格企業,整頓3-6個月后再行申請抽檢。
備注:1、煤礦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需提交當地*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提交的申報材料均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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