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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基本要求:
(1)VOCs 治理設施應在生產設施啟動前開機,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狀態之前不得開啟生產設施;治理設施在生產設施運營全過程(包括啟動、停車、維護等)應保持正常運行,在生產設施停車后且將生產設施或自身存積的氣態污染物全部進行凈化處理后才可停機。
(2)企業應明確 VOCs 治理設施關鍵固定參數設計值和正常運行時操作參數指標范圍限值,通過檢查這類指標是否正常且穩定,用以判斷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3)定期檢查 VOCs 治理設施狀況,包括設備運行效果、技術參數指標、設備管道安全、設備殼體、內部、零部件、儀表、閥門、風機等方面。可采用感官判斷(目視、鼻嗅、耳聞),現場儀表指示值讀取和信息料收集,量具和便攜式檢測儀現場測量,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等方法。
(3)根據檢查結果適時開展治理設施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工作不宜在運行期間,包括但不限于:及時更換失效的凈化材料,盡快修復密封點的泄漏以及損壞部件,按期更換潤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設備和設施內的粘附物和存積物并對外表面進行養護。
(4)非正常工況要求如下:做好非正常工況記錄,記錄頻次為1 次/ 非正常情況期。記錄內容應包括設備異常起止時間、污染物排放情況、事件原因、處理、維修、整改情況等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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