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發生器出廠檢驗要求有哪些
臭氧發生器出廠檢驗要求有哪些呢?根據《臭氧發生器安全與衛生標準》要求如下:
1.臭氧發器中臭氧發生單元定位應準確,緊固、支撐、連接等部件應安裝牢靠。
2.臭氧發生器外觀檢驗。
內部的外觀檢驗包括:臭氧發生單元各零部件光潔,無任何油污、水漬、灰塵及其它外來物;臭氧發生器內部防腐涂層應表面光潔,不應存在起皮、剝落等不良情況;高壓電輸配系統整潔,不應存在引起輸配電異常的不良情況.
外部的外觀檢驗應包括:外殼表面應光滑平整,無疤痕、凸凹等影響外觀的缺陷;各處保護及其他不良情況(如根據需方復求在使用現場進行期外部裝修,此檢驗可在適當時進行)。外殼上各附屬物(件)的安裝位置應準確牢固,且質量合格;外殼各部分均不應存在妨礙安裝、檢修、擦拭等的缺陷。臭氧發生器有高壓裝置,外殼應阻燃。
3.臭氧發生器各儀器(表)接口和水、氣管道接口位置準確,應符合設計要求。.
4.對于用于封閉環境(如消毒柜)的臭氧發生器應進行密封檢驗,泄漏量應≤0.16mg/m3。
5.臭氧發生器應進行性能試驗,在6.2.1規定的條件下及臭氧發生器技術參數范圍內,對臭氧濃度、產量、電耗等性能進行測定,并將試驗結果進行記錄作為產品合格證附件;在無異常情況且各項性能指標達到要求后,可確認產品合格。
6.根據需方要求對產品性能進行復測時,容許與合格證附件記錄數據存在10%的誤差,但不應低于產品性能指標的下限。
附6.2.1:產品(包括臭氧發生單元)的性能試驗應在下列條件中進行:
a)以空氣為氣源,露點不應高于一45℃;
b)供電電源的頻率為50Hz±1Hz,電壓為220V±22V,大氣壓為86kPa~1o6kPa,相對濕度65%~85%,溫度為室溫;
c)出氣溫度應<27℃;
d)封閉型臭氧發生器輸出的臭氧濃度應≥12mg/L。
上述條件改變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測出相應的放電(電暈放電或輝光放電)單位面積臭氧產率、濃度、產量、電耗等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