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溶氣氣浮工藝流程及工藝布置的規定
1.1 應用于市政污水、工業污水、再生水深度處理時,臭氧溶氣氣浮工藝流程及工藝布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臭氧溶氣氣浮可同時去除水中的懸浮物或濁度、總磷、色度、溶解性難生物降解有機物等污染物。
【條文說明】臭氧溶氣氣浮工藝,在國內、特別是在國外污水處理領域已有成功應用,在處理工藝、處理目標污染物、出水水質、占地、工程投資等方面有應用優勢。目前,國內還沒有臭氧溶氣氣浮工藝相關的技術規程或技術標準,為體現本規程的*性、前瞻性,在參考和調研國內外相關*技術和應用的基礎上,將臭氧溶氣氣浮工藝列入本規程臭氧水處理應用工藝之一。
根據調研,在韓國地區,臭氧溶氣氣浮工藝在市政污水、工業污水、畜牧養殖業廢水等領域已應用近10 多個案例。其中,韓國慶尚南道梁山市污水廠深度回用處理項目采用了臭氧溶氣氣浮工藝,該污水廠總處理規模16 萬噸/天,深度回用段處理規模2.2 萬噸/天,核心處理工藝采用臭氧溶氣氣浮,對大腸桿菌、濁度、有機物、總磷等污染物均有較高的去除效果,出水回用于當地梁山河河道景觀補水。該項目主要設計參數、污染物去除效率詳見下表。
2 矩形氣浮池宜與混凝、絮凝設施合建,混凝宜采用機械混凝,絮凝可采用水力絮凝或機械絮凝。
3 氣浮池出水可采用穿孔板或穿孔管集水。
4 氣浮池排渣方式可采用水力排渣或機械排渣。
5 混凝池、絮凝池、氣浮池應設置底部放空和排泥設施。
6 溶氣系統應設置臭氧壓縮裝置。
7 氣浮池應加蓋氣密,須設置臭氧尾氣消除裝置。
1.2 臭氧溶氣氣浮組合工藝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設計水量應按污水廠、再生水廠的設計規模及變化系數進行計算。
2 快速混合池(混凝池)的混合方式宜采用機械攪拌,宜設置兩級串聯快速混合池,各級混合池設計水力停留時間宜為1 min~5 min。
3 混凝劑的投配應采用液體投加方式,混凝劑的選擇和投加濃度應根據實驗驗證確定。
4 絮凝反應池水力停留時間宜為5 min~20 min。
5 氣浮池接觸室水流上升流速宜為10 mm/s~20 mm/s。
6 氣浮分離室液面負荷宜為10 m3/(m2·h)~30 m3/(m2·h)。
7 矩形氣浮池的有效水深宜為3.0 m~4.0 m,池中水力停留時間宜為10min~30 min,矩形氣浮池的單格寬度不宜超過15 m,單格池長不宜超過6 m。
8 臭氧溶解池(罐)壓力宜為0.3 MPa~0.6 MPa,水力停留時間宜為0.5 min~1.0 min。
9 加壓水回流比宜為單座氣浮池設計處理水量的10%~30%。。
10 氣浮池排渣周期宜為2 h~6 h,排渣前的浮渣厚度宜為50 mm~100 mm,每次排渣時間宜為3 min~5 min。排渣周期和排渣時間應根據實際運行負荷可變可調,以適應流量負荷和水質負荷的變化。
11 臭氧溶氣投加量宜根據待處理水的水質狀況并結合試驗結果確定,無實驗條件時,一般宜為10 mg/L~60 mg/L。
12 氣浮池的工藝設計,應同時參照《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的相關規定內容。
4.3.3 臭氧溶氣氣浮組合工藝設備的選擇和配置,主要由以下系統構成:
臭氧發生系統、臭氧尾氣消除裝置、混合及反應、藥劑存儲系統、藥劑輸送、氣浮設施(池)、氣浮擴散裝置、氣浮池加蓋氣密裝置、浮渣去除設施、臭氧壓縮及溶氣系統、臭氧溶氣氣浮的控制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