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投加裝置中微孔曝氣與輻流噴射的區別
一、臭氧接觸反應系統,包括臭氧接觸池和臭氧投加裝置。
二、臭氧接觸池,宜符合下列規定:
1.臭氧接觸池的設計應符合《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0013.的相關要求。
2.臭氧接觸池臭氧投加量應根據工藝目的和待處理水的水質情況,通過試驗或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當無試驗條件或可參照經驗時,用于市政給水廠,預臭氧投加量可按0.5~1.0 mg/L.考慮,后臭氧投加量可按0.5~3 mg/L考慮;用于市政污水廠或再生水廠,臭氧投加量可按1.5~3kgO3/kgΔCOD.考慮;用于工業污水廠或含工業污水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經過針對性試驗或參照同類工程相似經驗確定。
3.接觸池出水宜設計臭氧脫氣室,脫氣時間宜為5 min~15 min。臭氧接觸池宜采用薄壁堰跌水出流,跌水高度不宜大于600 mm。
【條文說明】適宜的跌水高度可以使部分溶解于水中的臭氧釋放出來,防止溶解于水中的臭氧進入下一個處理構筑物。需考慮跌水高度過大時,堰流跌落容易攜帶氣泡進入下一個處理構筑物,導致臭氧接觸池內負壓過大,呼吸閥頻繁動作。
4.臭氧接觸池尾氣收集管可設置在臭氧脫氣區室池頂或臭氧接觸室池頂。
5.臭氧接觸池注水后,設計流量及零流量下,應能保持全密閉。防止臭氧進入上下游構筑物。
6.臭氧接觸池設計水深宜采用5 m~9 m。
7.臭氧接觸池池體結構應能耐一定的正壓及負壓。
8.臭氧接觸池水流應采用豎向流,并設置豎向導流隔板。池體導流隔板頂部和底部應設計連通孔。
【條文說明】在與池頂相連的導流隔板頂部如設置通氣孔,則池頂可只設置一套自動雙向壓力平衡閥。與池底相連的導流隔板底部設置流水孔是為了清洗接觸池時便于放空。與池底相連的導流隔板底部宜考慮可開關的通行孔,便于設備安裝和檢修。
9.臭氧接觸池宜考慮排水放空。如不能放空,應設計排水坑,采用臨時潛水泵排空。
10.臭氧接觸池結構應該防止臭氧腐蝕,應符合《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標準》GB/T.50046.的相關規定。
三、臭氧投加裝置分為微孔曝氣裝置和輻流噴射裝置。微孔曝氣裝置主要由微孔曝氣盤、氣體分配裝置組成。輻流噴射裝置主要由水射器、輻流式曝氣盤、氣體分配裝置、增壓水系統等組成。
四、微孔曝氣裝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微孔曝氣裝置的曝氣量應能滿足臭氧投加量的需求。
2.曝氣裝置布置應適應臭氧投加量及處理水量的變化,不會發生短路現象(臭氧與水沒有接觸反應)。
3.微孔曝氣裝置的臭氧傳質效率應大于85%(按6.米有效水深計)。
4.當待處理水進水的懸浮物濃度≥10 mg/L.時,不宜選用微孔曝氣裝置。五、輻流噴射裝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當市政污、再生、工業等污水廠臭氧接觸池的投加量較大時,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后,可考慮采用輻流噴射裝置。輻流噴射裝置由水射器、輻流式擴散裝置、增壓水系統等設備組成。
2.臭氧投加應采用氣水混合式。水射器宜采用文丘里形式。
3.輻流式擴散裝置應適應臭氧投加量及處理水量的變化,不會發生短路現象。
4.輻流式擴散裝置的臭氧投加區域宜為正方形或圓形。
5.增壓水宜采用給水廠自用水、澄清池出水、濾池出水、臭氧接觸池出水、污水再生水等濾后水。
6.增壓水采用臭氧接觸池出水的,增壓水泵、增壓水管路中與臭氧和原水接觸池的部分的材質應與臭氧投加設備材質相同。
7.臭氧量和增壓水的氣水比宜為0.7~1.2.kg.氣體流量/m3.增壓水,設計宜采用氣水比為1.0.kg.氣體流量/m3增壓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