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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防腐施工規范
1.《涂裝技術術語》(GB8264-1987)
2.《大氣環境腐蝕性分類》(GB/15957-1995)
3.《漆膜厚度測定法》(GB1764)
4. 《建筑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12━2002)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
6.《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7.《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
8.《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
9.《建筑施工安全檢驗標準》(JGJ59-9本項目除應執行以上標準和規范外,相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廠房鋼結構防腐基層處理要求:
1.2.1 鋼結構表面應平整,施工前應把焊渣、毛刺、鐵銹、油污等清除干凈。
1.2.2 鋼結構表面的處理方法,可采用噴射或拋射除銹,手工和 動力工具除銹,火焰除銹或化學除銹。
1.2.3 噴射或拋射除銹的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Sa1 級:鋼材表面應無可見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沒有附著不牢的氧化皮、鐵銹和油漆涂層等。
2 Sa2 級:鋼材表面應無可見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氧化皮、鐵銹和油漆涂層等附著物已基本清除,其殘留物應是牢固可靠的。
3 Sa2級:鋼材表面應無可見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鐵銹和油漆涂層等附著物,任何殘留的痕跡應僅是點狀或條紋狀的輕微色斑。
1.2.4 手工和動力工具除銹的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St2級:鋼材表面應無可見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沒有附著不牢的氧化皮、鐵銹和油漆涂層等。
2 St3 級:鋼材表面應無可見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沒有附著不牢的氧化皮、鐵銹和油漆涂層等附著物。除銹等級應比St2 更為*,底材顯露部分的表面應具有金屬光澤。
1.2.5 化學除銹的等級應為 Pi 級:鋼材表面應無可見的油脂和污垢,酸洗未盡的氧化皮、鐵銹和油漆涂層的個別殘留點允許用手工或機械方法除去,終該表面應顯露金屬原貌,無再度銹蝕。
1.2.6 已經處理的鋼結構表面,不得再次污染,當受到二次污染時,應再次進行表面處理1.2.7 對污染嚴重的鋼結構和改建、 擴建工程中腐蝕嚴重的鋼結構, 應進行表面預處理,處理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被油脂污染的鋼結構表面,可采用有機溶劑,熱堿液或乳 化劑以及烘烤等方法去除油脂。
2 被氧化物污染或附著有舊漆層的鋼結構表面,可采用鏟除、烘烤等方法清理。
1.2.8 經處理的鋼結構基層,應及時涂刷底層涂料,問隔時間不應超過 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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