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污水處理設備的選擇現在執行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18466-2005),將醫院污水按其受納水體不同的使用功能等規定了相應的糞大腸桿菌群數和余標準,對COD、SS等理化指標無特別要求,只需達到要求相對較低的其他排污單位標準,且只給出余下限而無上限。
門診污水處理設備的選擇
根據現行標準,現有醫院污水處理工藝級別低,主要存在(1) 懸浮物濃度高,影響消毒效果;(2)水質波動
三、醫療廢水一級強化+消毒處理工藝工藝
根據醫院的規模、性質和處理污水排放去向,進行工藝選擇。根據1.4.1中醫院分類,分為傳染病醫院和綜合醫院。醫院污水處理后排放去向分為排入自然水體和通過市政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兩類。
醫院污水處理所用工藝必須確保處理出水達標,主要采用的三種工藝有: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簡易生化處理。工藝選擇原則為:傳染病醫院必須采用二級處理,并需進行預消毒處理。處理出水排入自然水體的縣及縣以上醫院必須采用二級處理。處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設有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采用二級處理,對采用一級處理工藝的必須加強處理效果。對于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小型綜合醫院,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簡易生化處理作為過渡處理措施,之后逐步實現二級處理或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