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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綠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產品設計依據、原則及目標1.4.1設計依據1.4.1.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產品設計依據、原則及目標
1.4.1 設計依據
1.4.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4.1.3 GB118483-200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1.4.1.4 當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意見;
1.4.1.5 當地大氣污染排放限值地方標準第二時段二類標準;
1.4.1.6 有關廢氣設計手冊;
1.4.1.7 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參數;
1.4.2 設計原則
1.4.2.1 根據環保要求,保證該項目對企業周邊的空氣環境質量影響在允許范圍內為原則;
1.4.2.2 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并兼顧美觀的設計原則;
1.4.2.3 選擇工藝*成熟、系統穩定可靠、管理方便、無二次污染的治理技術;
1.4.2.4 本著對設備、儀表和材料以質量可靠、適用為原則。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的去除效率。
1.2 適用范圍
1.3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成區。
1.4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1.5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4554—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數值。
3.2 油煙
指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油煙。
3.3 城市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于城市的定義相同,即: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4 飲食業單位
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
3.5 無組織排放
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3.6 油煙去除效率
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4. 標準限值
4.1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 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
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規 模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基準灶頭數 | ≥1,<3 | ≥3,<6 | ≥6 |
對應灶頭總功率(108J/h) | 1.67,<5.00 | ≥5.00,<10 | ≥10 |
對應排氣罩灶面總投影面積(m2) | ≥1.1,<3.3 | ≥3.3,<6.6 | ≥6.6 |
規 模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允許排放濃度(mg/m3) | 2.0 | ||
凈化設施去除效率(%) | 60 | 7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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