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本機專用于測試產品包裝受到墜落之受損情況,及評估運輸搬運過程時耐沖擊強度。
三、包裝跌落試驗機特點:
本機可對包裝件的面、角、棱作自由跌落試驗,配備數顯高度顯示儀及采用譯碼器進行高度跟蹤,從而能**地給出產品跌落高度,與預設跌落高度誤差不超過2%或10mm。本機采用單臂雙柱結構,具有電動復位、電控跌落及電動升降裝置,使用方便:的液壓緩沖裝置大大的提高了機器使用壽命、平穩性及安全性。單臂設置,可方便地放置產品,跌落角度沖擊面與底板平面角度誤差小于等于5°
統
試驗方式 | 面、角、棱 |
跌落高度 | 300~1500mm可調 |
300~2000mm可調 | |
試驗負載 | 0~100kg(MAX) |
試件*大尺寸 | 1000×800×1000mm |
托臂尺寸 | 240×290×8mm |
機臺重量 | 750kg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包裝 運輸包裝件跌落試驗方法
GB/T 4857.5-92; 代替GB4857.5-84
本標準等效采用ISO2248-1985《包裝——完整、滿裝的運輸包裝件——垂直沖擊跌落試驗》。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運輸包裝件垂直沖擊試驗時所用試驗設備的主要性能要求、試驗程序及試驗報告的內容。本標準適用于評定運輸包裝件在受到垂直沖擊時的耐沖擊強度及包裝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它既可以作為單項試驗,也可以作為一系列試驗的組成部分。
2 引用標準:
2.1 GB/T 4857.1 包裝 運輸包裝件 試驗時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2.2 GB/T 4857.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溫濕度調節處理
2.3 GB/T 4857.17 包裝 運輸包裝件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一般原理
2.4 GB/T 4857.18 包裝 運輸包裝件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定量數據
3 試驗原理:提起試驗樣品至預定高度,然后使其按預定狀態自由落下,與沖擊臺面相撞。
4 試驗設備:
4.1 沖擊臺沖擊臺面為水平平面,試驗時不移動,不變形,并滿足下列要求:
a. 為整塊物體,質量至少為試驗樣品質量的50倍;
b. 要有足夠大的面積,以保證試驗樣品落在沖擊臺面上;
c. 在沖擊臺面上任意兩點的水平高度差不得超過2mm;
d. 沖擊面上任何100mm2的面積上承受10Kg的靜負荷時,其變形時不得超過0.1mm.
4.2 提升裝置在提升或下降過程中,不應損壞試驗樣品。
4.3 支撐裝置支撐試驗樣品的裝置在釋放前應能使試驗樣品處于要求的預定狀態。
4.4 釋放裝置在釋放試驗樣品的跌落過程中,應使試驗樣品不碰到裝置的任何部件,保證其自由跌落。
5 試驗程序:
5.1 試驗樣品的準備按GB/T4857.17的要求準備試驗樣品。
5.2 試驗樣品各部位的編號按GB/T4857.1的要求對試驗樣品各部位進行編號。
5.3 試驗樣品的預處理按GB/T4857.2的要求,選定一種條件對試驗樣品進行溫度預處理。
5.4 試驗時的溫濕度條件試驗應在與預處理相同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如果達不到相同條件,則必須在盡可能相近的大氣條件下進行試驗。
5.5 試驗強度值的選擇按GB/T4857.18規定選擇試驗強度值。
5.6 試驗步聚:
5.6.1 提起試驗樣品至所需的跌落位置,并按預定狀態將期支撐住。其提起高度與預定高度之差不得超過預定高度的±2%。跌落高度是指準備釋放時試驗樣品的*低點與沖擊臺面之間的距離。
5.6.2 按下列預定狀態,釋放試驗樣品: a. 面跌落時,使試驗樣品的跌落面與水平面之間的夾角*大不超過2°; b. 棱跌落時,使跌落的棱與水面之間的夾角*大不超過2°,試驗樣品上規定面與沖擊臺面夾角的誤差不大于±5°或夾角的10%(以較大的數值為準),使試驗樣品的重力線通過被跌落的棱; c. 角跌落時,試驗樣品上規定面與沖擊臺面之間的夾角誤差不大于±5°或此夾角的10%(以較大數值為準),使試驗樣品的重力線通過被跌落的角; d. 無論何種狀態和形狀和試驗樣品,都應使試驗樣品的重力線通過被跌落的面、線、點。
5.6.3 實際沖擊速度與自由跌落時的沖擊速度之差不超過自由跌落時的±1%。
5.6.4 試驗后按有關標準或規定檢查包裝及內裝物的損壞情況。并分析試驗結果。
6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內裝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 b. 試驗樣品的數量; c. 詳細說明:包裝容器的名稱、尺寸、結構和材料規格;附件、緩沖襯墊、支撐物、固定方法、封口、捆扎狀態以及其他防護措施; d. 試驗樣品和內裝物的質量,按千克計; e. 預處理的溫度、相對濕度和預處理時間; f. 試驗場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g. 詳細說明試驗時試驗樣品的放置狀態; h. 試驗樣品的跌落順序、跌落次數; i. 試驗樣品的跌落高度,以毫米計; j. 試驗所用設備類型; k. 試驗結果的記錄,以及在試驗中觀察到的任何有助于解釋試驗結果的現象; l. 說明所用試驗方法與本標準的差異; m. 試驗日期、試驗人簽字、試驗單位蓋章。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電子工業部提出。本標準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機械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機械標準化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雪、李建華、熊才啟、許瑾珠、趙世超。
1992-02-13發布 1993-10-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