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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華泉自來水材料總廠
閱讀:2發布時間:2025-1-19
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規范和衛生要求以及對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水質監測的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標準
GB 5750-85《標準檢驗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 定義
本規范采用下列定義:
3.1 生活飲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單位直接供給居民作為飲用和生活的水,該水的水質必須確保居民終生飲用安全。
3.2 城市: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送到用戶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門建設的各級自來水廠外,由各單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 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加壓、貯存、再處理(如過濾、軟化、礦化、消毒等)后,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規范和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2 生活飲用水水質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供水單位的出廠水和管網水
4.2.1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1。
表1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項 目 限 值 |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色 色度 不超過15度,并不得呈現其它異色 毒理學指標 砷 0.05 (mg/L)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100 (CFU/mL)③ 放射性指標④ 總a放射性 0.5 (Bq/L) |
注:①表中NTU為散射濁度單位。②特殊情況包括水源限制等情況。③CFU為菌落形成單位。④放射性指標規定數值不是限值,而是參考水平。放射性指標超過表1中所規定的數值時,必須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以決定能否飲用。
4.2.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2。
表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項 目 限 值 |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硫化物 0.02 (mg/L) 毒理學指標 銻 0.005 (mg/L) |
注:三鹵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種化合物。
4.3 生活飲用水衛生要求
4.3.1 集中式供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化處理設施外,均應有消毒設施,并應保證消毒設施正常運轉。
4.3.2 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嚴禁與排水設施連通,防止污染。
4.3.3 自建集中式供水系統未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生產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
4.3.4 凡與飲用水接觸的輸水、凈水、蓄水、配水設施、防護材料及各種凈水劑、消毒劑等水處理劑,均不得污染水質。 4.3.5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的全面質量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4.3.6 在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時,應根據合理的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新建水處理設施、管網投產前和設施、管網修復后,必須嚴格進行沖洗、消毒,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4.3.7 二次供水的衛生要求應按《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 17051-1997中的規定執行。
5 水源選擇及水質要求
5.1 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市遠期、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及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水資源、技術、經濟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護的水源。取水點應設在城市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5.2 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 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樣中總大腸菌群MPN值不應超過200;經過凈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飲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樣中總大腸菌群MPN值不應超過2000。
5.2.2 必須按第4.2節表1的規定,對水源水進行全部項目的測定和評價。 5.2.3 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后,應符合本規范第4.2節表1的規定。
5.2.4 水源水的毒理學指標,必須符合本規范第4.2節表1的規定。
5.2.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標,必須符合本規范第4.2節表1的規定。
5.2.6 當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規范4.2節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質時,應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所需增加的檢測項目,凡列入4.2節表2及附錄A中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其相應規定(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后需符合相關規定)。在此列之外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5.2.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應超過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應超過3mg/L。
5.2.8 飲水型氟中毒流行區應選用含氟化物量適宜的水源。當無合適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時,應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飲用水氟化物含量。
5.2.9 當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mg/L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補碘措施,防止發生碘缺乏病。
5.3 當水質不符合5.2節和附錄A中的規定時,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水應符合規定,并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6 水源衛生防護
6.1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中的要求,應在飲用水水源周圍劃定一定的區域和陸域作為水源保護區,并按其中有關水源保護區防護規定執行。
6.2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只、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應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6.3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水源保護區。
6.4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護區范圍應相應擴大,以保證取水點水質符合本規范要求。
6.5 水廠生產區的范圍應明確劃定并設立明顯標志,在生產區外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產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設立污水渠道以及其它可能影響不質的設施,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6.6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圍30米的區域內,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產區相同。
6.7 為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質,應符合本規范4.2節的規定。
7 水質監測
7.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的規定。
7.2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筑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質也應定期檢驗。
7.3 采樣點的選擇和監測
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采樣。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網水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采樣點計算。不足兩萬人設一個采樣點。供水人口超過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采樣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
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不少于兩次,細菌學指標、渾濁度和肉眼可見物為必檢項目。其它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末稍水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檢驗項目的全分析。對于非常規檢驗項目,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存在問題,在必要時具體確定檢驗項目和頻率。當檢測指標超出本規范第4.2節中的規定時,應立即重復測定,并增加監測頻率。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選擇水源時或水源情況有改變時,應測定常規檢測項目的全部指標。具體采樣點的選擇,應由供水單位當地衛生監督機構根據要于區具體情況確定。 出廠水至少每天必須測定一次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渾濁度和肉眼可見物,并適當增加游離余氯的測定頻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點數、采樣頻率和檢驗項目,按上述規定執行。
7.4 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測本規范第4.2節中規定的項目及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分污染的有關項目。
7.5 衛生監督及檢驗機構應對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進行定期監測,并應作出水質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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