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已建設有相當數量的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對醫院污水的污染控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與發達國家醫院污水處理狀況及世界衛生組織的要求相比,我國醫院污水處理水平整體較低,對現有醫院污水處理的工藝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都提出了考驗,使現有醫院污水處理的不足表現得更為突出。
醫院污水,尤其是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污水中,不同程度地含有多種病菌、病毒、寄生蟲卵和一些有毒有害物質。這些病菌、病毒和寄生蟲卵在環境中具有一定的抵抗力,有的在污水中存活時間較長,當人們食用或接觸被病菌、病毒、寄生蟲卵和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水或蔬菜時,就會使人致病或引起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特別是涉及到血液透析污水,其中涉及到的病毒種類更是繁多,因此,對血液透析污水的處理更為重要。透析醫療污水處理
處理標準
醫院污水經處理與消毒后,應達到下列標準:一、連續三次各取樣500毫升進行檢驗,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
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于500個。
當采用氯化法消毒時,接觸時間和接觸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應符合表2·02的要求:
污水處理構筑物中的污泥,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污泥排放時應達到下列標準:
蛔蟲卵死亡率大于95%;二、糞大腸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檢樣中),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
當污泥采用高溫堆肥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時,堆肥的溫度必須大于50℃,并應持續5天以上。
無上、下水道設備或集中式污水處理構筑物的醫院,對有傳染性的糞便,必須進行單獨消毒或其它無害化處理。第2.0.6條醫院污水經處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質與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要求。透析醫療污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