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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 則
*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為了充分發揮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等方面專家的作用,廣泛開展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經*批準成立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標準化工作組。
第三條本工作組是在資源綜合利用專業領域內,從事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標準研究和制修訂等工作的標準化技術組織。
第四條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標準化工作組由*管理。
第五條工作組遵循公開、公正、透明、協商*的原則,聯合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標準的研究和制修訂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并提出有關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七條編制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領域標準體系,根據技術和產業發展的需求,提出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領域制修訂行業標準項目建議,調查研究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標準實施情況,對已發布實施標準進行后評估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提出相關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八條開展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領域行業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相關團體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的審查,及行業標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工作。
第九條開展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領域行業標準的宣貫、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和行業標準起草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十條受*委托,承擔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領域行業標準的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組織開展本領域國內外標準*性比對分析,跟蹤、研究相關領域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
第十二條承擔*交辦涉及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領域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將面向全社會開展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標準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業等的委托,承擔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審查和宣講、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標準化工作組由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組織、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選派的專家組成。每屆工作組委員任期為三年。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標準化工作組的組成方案,由*審查批準。
第十五條工作組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名,秘書長1名,委員若干名。
主任委員負責工作組的全面工作,通過秘書處就工作組的主要工作向*匯報;指導工作組秘書處履行其職責;主持工作會議,并在會議期間確保充分歸納各代表的意見,組織形成會議上的所有重要決議,以便在標準制定、修訂和其他重大事項上達成*意見。主任委員可*副主任委員履行上述職責。
副主任委員除承擔委員應有的職責外,其主要職責是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員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員的職責。
工作組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確保工作組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聘任顧問、觀察員)分別按如下程序產生: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秘書處*,報*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三年,可以連聘。
秘書處設在冶金工業規劃研究院,秘書處在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的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工作組秘書長由秘書處所在單位*,秘書處秘書由秘書長提出人選,由*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三年,可以連聘。
委員由熱愛標準化工作的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專業人員自我*或單位*,由*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三年,可以連聘。
工作組可根據需要聘請顧問,顧問可從專業領域對工作組工作給予指導,參加工作組會議,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顧問有權獲得本分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工作組可根據需要設觀察成員。觀察成員由本領域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工作組批準。觀察成員人數不限。觀察成員的代表可被邀請列席工作組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觀察成員有權獲得本分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十七條工作組委員應積極參加工作組的工作(如對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標準的審查等)。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工作組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工作組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工作組委員者,由工作組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并報*審核批準。需增補的委員由工作組*人選,報*審核批準和聘任。
委員在本工作組內有表決權,并有權獲得本工作組的資料和文件。
第十八條工作組委員有義務保守工作組內部有關信息和技術秘密,未經批準,工作組委員不得對外發布標準制定信息,不得泄露工作組會議、文檔及其他內部信息,或從事商業炒作,一經發現,則取消所在單位的委員資格;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委員,工作組保留公開譴責或提出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標準化工作組根據標準編制的需要,成立臨時性的項目組。項目組全面負責相關標準的研制工作。新項目組的成立與現有項目組的撤銷由委員大會審議通過。項目召集人一名,編輯若干名。
第二十條為充分發揮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領域專家的作用,提高工作組的科學性、性、公平性、公正性、客觀性,工作組將聘請有關專家擔任特約顧問和觀察員,并頒發聘書。特約顧問協助工作組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標準化工作組根據*制定、修訂標準計劃的要求,提出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建議,并報送*,經批準后,列入行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
第二十二條鋼鐵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標準化工作組根據*下達的計劃,協助組織計劃的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第二十三條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征求意見稿(包括附件),分送工作組有關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1個月。工作組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后,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送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初審后,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可會議審查或函審)。
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件)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提出書面意見者,也未派代表參加,以及函審時未在規定時間內投票者,按同意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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