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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水,指的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獲得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治病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視為醫療機構污水,也叫醫療廢水。
醫療廢水檢測項目:PH、色度、濁度、懸浮物、余氯、氨氮、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致病菌、細菌
醫療廢水,指的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獲得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治病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主要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廢水、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視為醫療機構污水,也叫醫療廢水。
醫療廢水檢測項目:PH、色度、濁度、懸浮物、余氯、氨氮、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致病菌、細菌總數、大腸桿菌等。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加強對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及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限值、處理工藝與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新、擴、改醫療機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本標準實施管理,現有醫療機構在2007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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