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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延安醫院污水處理設備
陜西延安醫院污水處理設備
醫院污水的收集醫院病區與非病區污水應分流,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將醫院產生污物隨意棄置排入污水系統。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院,在設計時應將可能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開,現有醫院應盡可能將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別收集。傳染病醫院(含帶傳染病房綜合醫院)應設化糞池。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傳染性污染物,如含糞便等排泄物,必須按我國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消毒。消毒后的糞便等排泄物應單獨處置或排入化糞池,其上清液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不設化糞池的醫院應將經過消毒的排泄物按醫療廢物處理。 醫院的各種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洗印廢水等應單獨收集,分別采取不同的預處理措施后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必須單獨收集處理。
工藝選擇原則
根據醫院的規模、性質和處理污水排放去向,進行工藝選擇。根據1.4.1中醫院分類,分為傳染病醫院和綜合醫院。醫院污水處理后排放去向分為排入自然水體和通過市政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兩類。
醫院污水處理所用工藝必須確保處理出水達標,主要采用的三種工藝有: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簡易生化處理。
工藝選擇原則為:
3.1.1 傳染病醫院必須采用二級處理,并需進行預消毒處理。
3.1.2 處理出水排入自然水體的縣及縣以上醫院必須采用二級處理。
3.1.3 處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設有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采用二級處理,對采用一級處理工藝的必須加強處理效果。
3.1.4 對于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小型綜合醫院,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簡易生化處理作為過渡處理措施,之后逐步實現二級處理或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