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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20-9-17 閱讀(751)
經省人民政fu批準,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省級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編號為DB 34/3527-2019),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一、《標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尚未制定專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過去,我省農村污水處理設備主要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有關規定執行。由于不同地區農村的自然條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等存在差異,上述標準不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安徽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8年2月,中共中yang辦公廳、國wu院辦公廳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要求各地區區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類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標準。2018年9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抓緊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19年4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規范編制工作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19]403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南》),要求科學合理確定相關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wu院決策部署,穩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促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建設美麗宜居鄉村,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了《標準》。
二、《標準》的制定思路是什么?
答:根據我省農村不同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區分級、寬嚴相濟、回用優先、注重實效、便于維護的原則,分類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
三、《標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執行。本《標準》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不含鄉鎮zheng府駐地)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排水,不包括工業廢水。
四、《標準》的污染物控制指標是如何選取的?
答:選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時,主要考慮以下四方面因素:一是重點考慮農村污水污染的關鍵問題(富營養化)和導致污染的關鍵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慮污染物總量減排等環保管理需求(化學需氧量、氨氮);三是考慮農村地區目前管理水平和經濟水平,較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控制項目宜適當精簡;四是考慮有關部門發布的《通知》和《工作指南》中控制因子選取的相關要求。
五、《標準》是如何考慮分類和分級的?
答: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通知》和《工作指南》,控制指標值主要參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中相應指標的標準濃度限值,并綜合考慮不同農村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觀、受納水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及現有技術水平等因素。
《標準》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分為一級A標準、一級B標準和二級標準。
標準等級
執行范圍
一級A標準
規模大于100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Ⅲ類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
一級B標準
規模大于100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且直接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的;規模大于5m3/d(含)、小于1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Ⅲ類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
二級標準
規模大于5m3/d(含)、小于1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濕地的;規模小于5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六、《標準》排放限值是如何確定的?
答:《標準》綜合考慮國內外現行排放標準、相關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以及《工作指南》相關要求,根據我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的有關監測數據,經實地調查走訪、多次專家研討、反復征求意見,結合我省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確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從我省農村實際出發,力求使控制指標選取和排放限值設定科學合理。
七、《標準》對出水進行回用的標準具體有哪些?
答: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不排入水體、有明確回用對象的,執行或地方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其中,回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規定;回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漁業水質標準》規定;回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規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或省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
八、《標準》制定后,如何確保順利實施?
答:(1)由縣級以上人民zheng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2)標準實施后,如果新發布的、行業或安徽省排放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將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九、《標準》執行的時間有何規定?
答: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