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熱水或通過導熱工質輸出熱量的設備。
本標準中鍋爐是以額定容量(產熱量)確定其污染物高允許排放限值,
0.7MW
的產
量相當于
1t/h
蒸發量。
3.2
標準狀態
煙氣在溫度為
273k
,壓力為
101325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
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3
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
α
”表示。
3.4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
對鍋爐排放的煙氣進行連續地、實時地監測,又稱為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
3.5
煙囪高度
從鍋爐所在±
0
地表面至煙囪排放口的垂直距離。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鍋爐,其煙囪高
度應扣除從鍋爐所在地面至±
0
地表面部分。
3.6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7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鍋爐,其鍋爐出口污染
物濃度即為排放濃度。各種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系指采用在線連續監測或手工連續監
測的
1
小時平均值濃度。
4
技術要求
天津板廠鍋爐改造生物質燃燒機
4.1
時段劃分
4.1.1
在用鍋爐執行時段
本標準中在用鍋爐
(
除
4.3
規定的禁排鍋爐
)
,按兩個時段執行相應污染物排放濃度限
值。
第Ⅰ時段: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第Ⅱ時段: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4.1.2
新、改、擴鍋爐執行時段
本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鍋爐(含本標準發布之日前已獲得批準的在建尚未投產使
用的鍋爐)執行第Ⅱ時段。
4.2
區域劃分
本標準將天津市劃分為
A
、
B
兩個區域。
A
區:外環線以內建成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
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地質公園、國家森林公園及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天津板廠鍋爐改造生物質燃燒機
B
區:除
A
區以外的其它區
火電廠(站)鍋爐不劃分區域。
4.3
燃煤鍋爐禁排的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A
區內禁止新、擴、改建燃煤鍋爐;自第Ⅱ時段起,
A
區禁止
使用出力小于
7
MW
(含)的燃煤鍋爐。
不允許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重油、渣油鍋爐,燃用重油、渣油在用鍋爐按燃煤執行。
B
區建成區不允許新建出力小于
7
MW
(含)燃煤鍋爐以及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其相當
的窯爐。
建成區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095-1996
中規定的一類區內禁止使用小于
0.7
MW
(含)
的燃煤鍋爐,非建成區小于
0.7
MW
(含)的燃煤鍋爐,煙塵執行
80mg/m
3
,二氧化硫執行
400 mg/m
3
。
4.4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高允許排放濃度、煙氣黑度限值見表
1
。煙塵初始
排放濃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