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有哪些要求
(1)系統型式的選擇應根據防護區的總體布局、火災的危害程度、火災的種類和撲救條件等因素,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2)全淹沒系統或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全淹沒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2)自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同時具備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手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尚應具備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護區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
4)消防自動控制設備宜與防護區內門窗的關閉裝置、排氣口的開啟裝置,以及生產、照明電源的切斷裝置等聯動。
(3)當系統以集中控制方式保護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時,其中一個防護區發生火災不應危及到其他防護區;泡沫液和水的儲備量應按大一個防護區的用量確定;手動與應急機械控制裝置應有標明其所控制區域的標記。
(4)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應在泡沫淹沒深度以上。
2)宜接近保護對象,但其位置應免受爆炸或火焰損壞。
3)應使防護區形成比較均勻的泡沫覆蓋層。
4)應便于檢查、測試及維修。
5)當泡沫產生器在室外或坑道應用時,應采取防止風對泡沫產生器發泡和和泡沫分布影響的措施。
(5)當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出口設置導泡筒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泡筒的橫截面積宜為泡沫產生器出口橫截面積的1.05~1.10倍。
2)當導泡筒上設有閉合器件時,其閉合器件不得阻擋泡沫的通過。
(6)固定安裝的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前應設置管道過濾器、壓力表和手動閥門。
(7)固定安裝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應設置在防護區內。
(8)系統干式水平管道低點應設置排液閥,且坡向排液閥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9)系統管道上的控制閥門應設置在防護區以外,自動控制閥門應具有手動啟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