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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燈設計、生產、檢驗、使用和維護
2.1 金鹵燈、高壓鈉燈等帶觸發器的防爆燈具在燈泡損壞后應及時更換燈泡,否則整個電路中的觸發器會誤認為燈泡未亮而不斷發出高壓觸發,從而造成長期持續高壓燒毀鎮流器、觸發器、電容等元件。
2.2 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不得隨意變更。更換照明裝置的燈泡時應采用正確的燈泡額定值和型號,否則可能造成溫度過高。在要求辨別顏色的場所,就不能選用高壓汞燈和高壓鈉燈防爆燈具,因為這兩種光源顯色性較差。對于需要顯色性好的高強度照明場所(如大機組設備的現場檢修),可以選用防爆投光燈,其光源一般用金屬鹵化物燈,額定功率可達到1000W。
2.3 防爆燈具由于結構的特殊性,比普通燈具的密封性能要高,工作時產生溫升易影響元件使用壽命。請在額定壽命到達之前或到達額定壽命時更換燈泡,超過額定壽命,光輸出降低,能耗和燈破裂的可能性增大。
2.4 應急類燈具的應急電源在使用前應先將里面儲存的電量放完,然后一次充電24小時后方可進入正常使用階段,否則會使電池的儲電量減少。應急裝置每隔三個月必須充放電一次。
2.5 防爆燈具正常運行的工作電壓應穩定在220±5%之間,不能經常波動,否則容易燒毀燈具元件。有條件配置穩壓源。
2.6 防爆燈具出廠時原配的橡皮密封圈和擋圈是保證燈具過電線、電纜密封性的配件,不能漏裝或丟棄,不得隨意替代更換,否則會破壞燈具的整體防爆功能。燈具密封的部分不應經常拆卸和打開。
2.7 選用光源和鎮流器應注意統一型號規格,不一致性可能會出現功能障礙或損壞,建議選用。光源損壞應及時關燈、更換。
2.8 金鹵燈、高壓鈉燈等點燃的光源關閉或熄滅后,必須冷卻十五分鐘待光源溫度降下來,才能接通電源再次啟動。熱態啟動容易使光源損壞或燒毀。
2.9 防爆燈具安裝完成后,送電時應檢查極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是否正常。
2.10防爆燈應儲存在空氣流通,無滴水和液體侵襲、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倉庫中,且存放期不得超過一年。
防爆燈設計、生產、檢驗、使用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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