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海水養殖業的迅猛發展,沿海育苗場及養殖場廢水排放量與日俱增,近海水域環境嚴重惡化,從而導致了近岸海域生態系統失衡、赤潮頻發、病害滋生。海水養殖廢水中可能包括來源于糞便和飼料的顆粒態固體廢物、溶解態代謝廢物、溶解態營養鹽、抗微生物制劑和藥
海水養殖污水處理標準一體化設備
海水養殖污水處理標準一體化設備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法》,防止和控制海水養殖廢水對水域水質污染,保證魚、貝、藻類正常生長、繁殖和水產品的質量,特制訂海水養殖廢水排放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越冬場、洄游通道和水產增養殖區等海、淡水的養殖廢水排放水域。
2 引用標準
≤0.0005 ≤0.01 |
3.2 各項標準數值系指單項測定允許值。
3.3 標準值單項超標,即表明不能保證魚、蝦、貝正常生長繁殖,并產生危害,危害程度應參考背景值、漁業環境的調查數據及有關漁業水質基準資料進行綜合評價。
4 漁業水質保護
4.1 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廢棄物,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近漁業水域的水質符合本標準
4.2 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廢棄物嚴禁直接排入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及珍貴水生動物保護區。
4.3 嚴禁向漁業水域排放含病源體的污水;如需排放此類污水,必須經過處理和嚴格消毒。
5 海水養殖廢水排放標準實施
5.1 本標準由各級漁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與實施,監督實施情況,定期報告同級人民*門。
5.2 在執行國家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如不能滿足地方漁業水質要求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制定嚴于國家有關污染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保證漁業水質的要求,并報*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3 本標準以外的項目,若對漁業構成明顯危害時,省級漁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制訂地方補充漁業水質標準,報省級人民批準,并報*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區不得影響魚類洄游通道。
6 海水養殖廢水水質監測
6.1 本標準各項目的監測要求,按規定分析方法(見表2)進行監測。
6.2 漁業水域的海水養殖廢水水質監測工作,由各級漁政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漁業環境監測站負責執行。
表2 漁業水質分析方法
序號 |
注:暫時采用下列方法,待國家標準發布后,執行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