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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試高測電氣控股有限公司
取得四級承試類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注冊資本、600萬元以上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6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3人以上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4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湖北電氣......
國家電監會承試(修、裝)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機具設備標準
四級 規定標準(全國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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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區
四級承試配置表、承試四級試驗設備、承試四級試驗檢測設備選型表、四級承試設備成套申請配置清單
技術指標
序 | 產品規格 | 應用范圍 |
一、高壓發生設備 | ||
1 | ZSZGF-120KV/2mA直流高壓發生器 | 氧化鋅避雷器、磁吹避雷器、電力電纜、發電機、變壓器、開關等電氣設備 |
技術指標:應用PWM脈沖寬度調制技術和電壓電流雙閉環反饋技術,提高電源調整率和負載調整率,使電壓穩定度高,電壓分辨率0.1kV,電流分辨率1uA,具有零位保護、過壓保護、過流保護、擊穿保護,0.75U功能一鍵按鈕,過壓設定,無泄漏,額定電壓120kV,額定電流2mA,輸出電壓精度±1.0%,輸出電流精度±1.0%,額定負載30分鐘 | ||
2 | ZSYDJ-30kVA/50kV工頻耐壓試驗裝置 | 變壓器,開關,PT,CT等電氣設備 |
ZSYDJ-6-10kVA/50kV工頻耐壓試驗裝置 | 變壓器,開關,PT,CT等電氣設備 | |
技術指標:監視功能:輸出電流 儀表電壓 零位指示 電源指示 工作指示 計時指示;保護功能:過流保護,時間繼電器。體積小,重量輕,額定容量:10-30kVA 輸入電壓:250V,輸入電流:20A,輸出電壓:AC50kV 輸出電流:100mA | ||
3 | ZSBX-75KVA/75KV變頻串聯諧振試驗成套裝置 | 電纜、變壓器、GIS、互感器、絕緣子、發電機、開關、母線等耐壓試驗 |
技術指標:過壓、過流、零位啟動、系統失諧(閃絡)等保護功能。模式:全自動、手動,存入的數據,方便幫助用戶識別和查找。自動掃頻時頻率起點可以在規定范圍內任意設定,方便找到諧振點。采用了ARM平臺技術,方便增減功能和升級。22kV-滿足10kV電纜交流耐壓試驗;44kV-滿足10kV開關,絕緣子,PT,CT,開關柜交流耐壓試驗;52kV-滿足35kV電纜交流耐壓試驗;頻率調節范圍:30Hz~300Hz | ||
4 | ZSSBF-5KVA感應耐壓試驗裝置 | 變壓器、互感器感應耐壓試驗 |
技術指標:輸入電壓:三相380V 50Hz,輸出電壓:單相0~300V/0~500V(連續可調) 頻率:150Hz,輸出容量:5KVA及以上,空載運行時間:≤5分鐘(可定制長時間) | ||
二、電氣測量儀器 | ||
1 | ZSJS-6000C高壓介質損耗測試裝置 | 絕緣材料、絕緣套管、電力電纜、電容器、互感器、變壓器等 |
技術指標:變頻法45HZ/55HZ 55HZ/65HZ 47.5HZ/52.5HZ 自動雙變頻,可以通過U盤導出,可在任意一臺PC機上通過我公司專用軟件,查看和管理數據.分別使用內高壓、外高壓、內標準、外標準、正接法、反接法、自激法等多種方式測試;在外標準外高壓情況下可以做高電壓(大于10kV)介質損耗 | ||
2 | ZSJB-730三相繼電保護測試儀 | 4U+3I單片機 |
技術指標:可對各種繼電器(如電流、電壓、反時限、功率方向、阻抗、差動、低周、同期、頻率、直流、中間、時間等)及微機保護進行檢定 | ||
2 | ZSHL-100A回路電阻測試儀 | 高壓開關、隔離開關,同樣適用于其它需要大電流、微電阻電氣設備 |
技術指標: 測量范圍:1~1999μΩ 分辨力:1μΩ,測試電流:DC 100A 測量精度:0.5%±1d,電流連續可調。 | ||
3 | ZSFA-103互感器伏安特性測試儀 | 試驗:CTPT伏安特性、變比極性、極性、一次通流、交流耐壓 |
技術指標:CTPT特性測試,自動計算拐點電壓電流值、變比比差值、5%或10%誤差曲線值等結果參數,電源實現AC220V或AC380V自適應供電。AC220V電壓時,交流電壓輸出為0~600V;AC380V電壓時,交流電壓輸出為0~1000V,單機輸出電壓1000V,外接升壓器電壓可升至2500V,變比試驗和一次通流電流600A,儀器輸出容量5kVA,可做500kV等級1A電流互感器試驗。 | ||
4 | ZS2571接地電阻測試儀 | 10kV變電站、線路等接地電阻及低電阻的導體電阻值、土壤電阻率、地電壓 |
技術指標: 5A,電阻:0~2Ω(10mA),2~20Ω(10mA),20~200Ω(1mA) 電壓:AC 0~20V,精度:0~0.2Ω≤±3%±1d,0.2Ω~200Ω≤±1.5%±1d,1~20V≤±3%±1d。 | ||
5 | ZSZY-3A變壓器直流電阻測試儀 | 變壓器、電機、互感器等感性負載、低壓開關接觸、電線電纜或焊縫接口 |
技術指標:交直流兩用(直流11V~14V;交流:220V)測量范圍:六檔量程:1μΩ~20mΩ;20 mΩ~200mΩ;0.2Ω~2Ω;2Ω~20Ω;20Ω~200Ω;200Ω~2kΩ。精度:0.2級,恒流源:3A(1μΩ~20mΩ、20 mΩ~200mΩ、0.2Ω~2Ω);300mA(2Ω~20Ω);30mA(20Ω~200Ω);3mA(200Ω~2kΩ)。 | ||
6 | ZSZB-V變壓器變比測試儀 | 變壓器、電壓互感器 |
技術指標:變比:1-10000;既可進行單相測量,又可實現三相繞組的自動測試,聯接組別可任意選擇,一次完成測量AB、BC、CA三相的變比值、誤差、聯線組別等參數;三相同時測完只需九秒鐘;設置數據,測量結果自動保存,可查看以前數據;自動測量接線組別,自動切換量程;輸入標準變比后,能自動計算出相對誤差;帶RS232通訊接口,可在PC機上進行操作,儲存、打印。 | ||
7 | ZSGK-9B斷路器動特性測試儀 | 戶內、戶外少油、多油開關、真空開關、金屬觸頭SF6開關、GIS組合電器 |
技術指標:DC30~250V數字可調/20A(瞬時工作),時 間:量程4000.0ms,分辨率:0.1ms,誤差:①100ms以內,0.1ms±1個字 ②100ms以上,0.1%±1個字,③同期。速 度:量程20.00m/s,分辨率0.01m/s,誤差:①0~2m/s以內,±0.1m/s±1個字,②2m/s以上,±0.2m/s | ||
8 | ZSDMH-5000V絕緣電阻測試儀 | 高壓電氣設備的絕緣測試,特別適合用于發電機、大型電力變壓器的測試 |
技術指標:輸出電壓: DC:500V, 1000V, 2500V, 5000V,200G(MΩ),短路電流≥3mA,測試范圍:500V(0-2 GΩ)1000V(0-10GΩ)2500V (0-200 GΩ)5000V (0-1TΩ) ,數字測試和顯示范圍 0-1TΩ,交流:220V±10%(內置鋰電供電)。 | ||
三、常用儀器儀表 | ||
1 | ZS2500V兆歐表 | 線路、絕緣電阻測量等電氣設備 |
技術指標 :500V/1000V/1500V/2500V四檔,基本測量范圍 0.5MΩ~100GΩ,儀器具有菜單顯示、數據存儲、數據回讀、自動關機、超量程范圍報警和高低壓警告指示、USB接口上傳等功能。 | ||
2 | ZS500V兆歐表 | 變壓器、電纜、絕緣電阻測量等電氣設備 |
技術指標 :100V/250V/500V三檔,基本測量范圍0.1MΩ~10GΩ,儀器具有菜單顯示、數據存儲、數據回讀、自動關機、超量程范圍報警和高低壓警告指示、USB接口上傳等功能。 | ||
3 | ZSMG-2000E數字式雙鉗相位伏安表 | 測量電流小于50mA,專用測量電壓、電流及相位 |
技術指標 :在10mA~10A電流范圍內,3V~500V電壓范圍內測量相位時不用斷開電路和更換量限; 輸入阻抗:各量限均為2MΩ,測量相位時被測信號幅值范圍:100~220V、0.5~1.5A,單個9V迭層電池、電源電流小于5mA。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業務辦理說明
一、 業務類別和申報材料要求
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的單位辦理如下業務,需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申請。
1.新申領許可證業務,即申請單位未曾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者持有的許可證已過期,向電力監管機構申請取得許可證。
2.換發許可證業務,即申請單位持有其他主管部門(如地方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許可證,向電力監管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
3.許可證延續業務,即申請單位持有由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的有效期將屆滿,向電力監管機構申請許可證有效期延續。
4.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業務,即申請單位持有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證類別或者許可證等級。
5、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業務,即已取得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的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
辦理至四類業務的單位,提交本文第三部分列出的申請材料。辦理第五類業務的單位,提交本文第四部分列出的申請材料。
二、關于同時辦理的規定
1.辦理新申領許可證業務的單位在申報時,可同時申請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申請多項類別的,每一類別應分別填報一份申請材料。
2.辦理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業務的單位在申報時,可同時申請變更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中的一項或者多項類別、等級。申請變更多項業務類別、等級的,每一類別、等級應分別填報一份申請材料。
3. 辦理換發許可證、許可證延續業務的單位在申報時,如果原許可證中載明的許可作業類別包含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中的多項的,申請時,每一類別應分別填報一份申請材料。
三、辦理至四類業務的單位需填報的申請材料
1.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
2.附件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復印件
3.附件二: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復印件
4.附件三:技術負責人簡歷表、任職證明、職稱證書復印件、復印件
5.附件四: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復印件、復印件
6.附件五:安全人員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復印件
7.附件六: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表、資格證書復印件、復印件
8.附件七:在冊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人員表、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復印件、復印件
9.附件八:預算員、安裝工長、質檢員、施工合同管理員表、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復印件、復印件
10.附件九: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復印件、事務所出具的實地資產核查報告
11.附件十:各專業試驗室、戶內試驗大廳情況表、事務所出具的實地資產核查報告
12.附件十一:事務所出具的審核報告
13.附件十二:規定年限內主要工程業績表、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事務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審核報告
14.附件十三:主要設備及機具表、事務所出具的主要設備機具資產狀況實物核查及資產財務狀況報告(附購置發票復印件)
15.附件十四:合并證明材料
16.附件十五:合并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17.附件十六:分立證明材料
18.附件十七:電力監管機構認定的分立單位的業績證明材料
19.附件十八:分立前單位持有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20.附件十九:申請換發許可證、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許可證延續業務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四、辦理第五類業務的單位需填報的申請材料
1.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2.附件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3.附件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復印件
五、材料的格式要求和申報方式
1.除特殊要求外,申報材料中時間、數量、數字等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2.申請單位在填寫各格式文本時,如填寫內容較多,可自行附頁。格式文本若為打印件,打印用紙為國際標準A4型,字型采用小四號、仿宋_GB2312字體。
3.復印用紙為國際標準A4型,需要在復印件上加蓋印章的,在右下方適當位置加蓋印章。
4.申請單位按照本文第三、四部分準備的各份材料應分別編制標注頁碼、分別裝訂。裝訂要求為豎裝,左邊為裝訂邊,寬度不小于25毫米。
5.2005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施行前,申請單位需提交紙質書面申請材料,并在國家電監會行政許可電子政務網站上報送電子數據格式的申請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施行后,申請單位可采用上述方式報送申請材料;也可申請取得國家電監會認證頒發的數字證書,通過國家電監會電子政務網站填報、提交電子數據格式的申請材料。
六、辦理至四類業務的單位申請材料的填報說明
(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填寫說明
1.《申請表》為格式文本。
2.《申請表》封面上編號欄由電力監管機構填寫。
3.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慎重填寫“法定代表人聲明",該聲明要求申請單位對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申請表》基本情況中“單位名稱"、“法人執照(證書)編號"、“住所"的填寫應當與申請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登記內容一致。
5.“單位類型"的填寫:企業單位填寫內容與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企業類型"欄中載明內容一致,事業單位填寫“事業單位"。
6.“注冊資本(開辦資金)"的填寫:企業單位填寫內容與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注冊資本" 欄中載明內容一致,事業單位填寫內容與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開辦資金" 欄中載明內容一致。
7.“單位代碼"的填寫:與申請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載明的代碼一致。
8.“申請性質"的填寫:
(1)辦理新申領許可證業務的單位是合并后的新設單位,且合并前單位已持有許可證的,填寫“合并后新申請許可證"。
(2)辦理新申領許可證業務的單位是分立后的新設單位,且分立前單位已持有許可證的,填寫“分立后新申請許可證"。
(3)辦理新申領許可證業務的單位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的,填寫“新申請許可證"。
(4)辦理換發許可證業務的單位,填寫“申請換發許可證"。
(5)辦理申請許可證延續業務的單位,填寫“申請許可證延續"。
(6)辦理申請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業務的單位,填寫“申請許可事項變更"。
9.“許可證送達方式"的填寫:申請人申請獲得批準后,如希望通過郵寄方式獲取許可證,填寫“郵寄";如希望前往電力監管機構處獲取許可證,填寫“自取"。
10.“申請許可證的類別和等級"的填寫:填寫申請辦理許可證的類別和等級,如填寫“一級承裝類"等。
11.申請單位應在“申請表附件材料明細"中填報各附件材料的頁數或者份數。對于附件一至十四、十六、十七,填報各附件材料的頁數。對于附件十五、十八、十九,填報許可證的份數。另外,申請單位根據本次申請的情況,對無需提供的附件材料,請在相應的頁數(份數)欄目空白處用“/"表示。
(二)附件一:企業單位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復印件。
(三)附件二:提供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
(四)附件三:提供《技術負責人簡歷表》,表后附蓋單位印章的任職證明、職稱證書復印件、復印件。《技術負責人簡歷表》為格式文本。
(五)附件四:
1.提供《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員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復印件、復印件。《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表》為格式文本。
2.“工程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指各類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3.填寫《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表》時,按照電力專業類工程技術人員、其他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經濟管理類專業技術人員,電工類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的次序填寫,并按表中的填寫順序,附表中各人員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復印件、復印件。
(六)附件五:提供《安全人員表》,并按表中的填寫順序附各人員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復印件。《安全人員表》為格式文本。
(七)附件六:
1.申請承裝類許可證的單位提供《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復印件。《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表》為格式文本。
2.“注冊建造師"指取得人事部統一印制、省(直轄市、自治區)人事部門頒發的《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項目經理"指取得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管理的企業以及有關行業協會頒發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人員。
3.2008年2月28日起,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廢止,屆時,所有在此前憑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向原許可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許可證。
4.填寫《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表》時,按照電力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電力專業一級項目經理、電力專業二級注冊建造師、電力專業二級項目經理的次序填寫,并按表中的填寫順序,附表中各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復印件。
(八)附件七:
1.申請承裝類、承修類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在冊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人員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員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復印件、復印件。《在冊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人員表》為格式文本。
2.“在冊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是指,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統一印制、電力監管機構頒發、并經其注冊有效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持有人。
3.鑒于各地區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管理狀況差別較大,各電力監管機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一定時期內,可認定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企業頒發的電工作業崗位證書或者資格證書為有效證件,允許申請單位采用這些證件替代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提出申請。電力監管機構應將認定的證書名稱、發證機關等內容向社會公布。
4.2007年1月1日起,申請單位不得再采用替代證件提出申請,屆時,所有在此前憑替代證件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向原許可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許可證。
5.填寫《在冊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人員表》時,按照高壓電工、其他作業類別電工的次序填寫,并按表中的填寫順序,附表中各人員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復印件、復印件。
(九)附件八:
1.申請承裝類許可證的單位,提供《預算員、安裝工長、質檢員、施工合同管理員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員的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復印件、復印件。《預算員、安裝工長、質檢員、施工合同管理員表》為格式文本。
2.“預算員、安裝工長、質檢員、施工合同管理員"是指取得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崗位類別"欄填寫“預算員"、“安裝工長"、“質檢員"、“施工合同管理員"等。
3.填寫《預算員、安裝工長、質檢員、施工合同管理員表》時,按照預算員、安裝工長、質檢員、施工合同管理員的次序填寫,并按表中的填寫順序,附表中各人員崗位證書復印件、復印件。
(十)附件九:申請承試類許可證的單位,提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復印件(其中是自有房產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是租賃房產的,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印章;提供事務所出具的實地資產實實、帳實、帳帳核查報告。
(十一)附件十:申請承試類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各專業試驗室、戶內試驗大廳的《專業試驗室、戶內試驗大廳情況表》、事務所出具的實地資產實實、帳實、帳帳核查報告。《專業試驗室、戶內試驗大廳情況表》為格式文本。
(十二)附件十一:提供事務所出具的單位審核報告。
(十三)附件十二:申請一級至三級各類許可證的單位,提供《規定年限內主要工程業績表》,并按照表中的填寫順序,附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事務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審核報告。《規定年限內主要工程業績表》為格式文本。
(十四)附件十三:提供《主要設備及機具表》,表后附事務所出具的主要設備機具資產技術狀況、成新率核查及設備機具實實、帳實、帳帳核查報告(附購置發票復印件)。《主要設備及機具表》為格式文本。
(十五)附件十四、十五:
1.申請性質是合并后新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合并證明材料、合并前各方持有的許可證。
2.合并方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合并證明材料"指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以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地方政府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合并批準文件。合并方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合并證明材料"指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合并方股東大會合并決議的書面證明材料,以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關于合并的批準文件。合并方不屬于前述情況的,“合并證明材料"指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合并方股東大會合并決議的書面證明材料。
(十六)附件十六、十七、十八:
1.申請性質是分立后新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分立證明材料、電力監管機構認定的業績證明材料以及分立前單位持有的許可證。
2.分立前單位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分立證明材料"指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地方政府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分立批準文件。分立前單位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分立證明材料"指分立前單位股東大會分立決議的書面證明材料,以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關于分立的批準文件。分立前單位不屬于前述情況的,“分立證明材料"指分立前單位股東大會分立決議的書面證明材料。
3.“電力監管機構認定的業績證明材料"指,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的持證單位在分立時,按照管理規定由事務所確認分立后各單位承繼原單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業績的情況,并由該事務所出具的業績及收入證明材料,并經電力監管機構認可。
(十七)附件十九:辦理換發許可證業務、許可證延續業務、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業務的申請單位,提供其已經取得的許可證。
(十八)需要事務所出具相關審查、核查報告的,報告出具時間距申請受理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十九)附件材料中各格式文本的每一頁右下方需加蓋單位印章。
七、辦理第五類業務的單位申請材料的填報說明
(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以下簡稱《變更申請表》)填寫說明
1.《變更申請表》為格式文本。
2.《變更申請表》封面上編號欄由電力監管機構填寫。
3.持證單位法定代表人應慎重填寫“法定代表人聲明",該聲明要求持證單位對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變更申請表》基本情況中“單位名稱"、“法人執照(證書)編號"、“住所"的填寫應當與持證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登記內容一致。
5.“單位代碼"的填寫:與持證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載明的代碼一致。
6.“許可證送達方式"的填寫:持證單位申請獲得批準后,如希望通過郵寄方式獲取許可證,填寫“郵寄";如希望前往電力監管機構處獲取許可證,填寫“自取"。
7.“申請變更事項"的填寫:持證單位的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時,填寫“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
8.持證單位在“申請表附件材料明細"中填報各附件材料的頁數或者份數。對于附件一,填報許可證的份數。對于附件二,填報各附件材料的頁數。
(二)附件一:提供持證單位的許可證。
(三)附件二:企業單位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復印件。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28號令)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
第28號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9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王旭東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市場秩序,保障電力安全,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許可證。除電監會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
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
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第七條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八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范圍。
第九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許可證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具體申請條件,由電監會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申請審查,并按下列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辦理情況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九條 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變更。
變更后的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第二十條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和許可證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增加許可證類別或者提高許可證等級的,一年內不予受理:
(一)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二次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增加許可證類別或者提高許可證等級的,二年內不予受理:
(一)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承包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條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辦理許可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后,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二)許可證原件;
(三)變更后的法人證明材料;
(四)涉及修改單位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單位章程。
變更后的住所與原住所屬于不同派出機構管轄的,應當向變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機構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登記事項變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和許可證原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續并補辦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許可證遺失的,應當立即在規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刊登遺失聲明十日后方可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
申請補辦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補辦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明材料;
(三)法人證明材料;
(四)損毀許可證原件或者許可證遺失聲明。
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許可證補辦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補發許可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電監會對派出機構實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派出機構依法對轄區內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依法取得許可證的情況;
(二)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情況;
(三)依法使用許可證的情況;
(四)遵守國家有關轉包或者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相關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情況;
(七)遵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派出機構報送信息:
(一)人員、資產、設備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不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自發生重大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報告;
(二)解散、破產、倒閉、歇業、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十日內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報告;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報告;
(四)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應當自有關主管機關作出事故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報告。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事項,事故發生地不屬于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管轄的,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
第二十八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在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轄區以外承攬工程的,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十日內,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依法接受其監督檢查。
工程所在地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通報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
第二十九條 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遵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制度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電網企業對用戶受電工程依法實施中期檢查、竣工檢驗,應當查驗施工企業是否具有許可證,對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承攬用戶受電工程的,應當立即向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自查制度,報送自查結果。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對自查報告進行抽查。
第三十一條 派出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檢查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業務組織技術鑒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派出機構應當建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定期綜合評價制度,定期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給予綜合評價。
定期綜合評價等次分為良好、一般和差。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將定期綜合評價等次結果告知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定期綜合評價等次結果為差的單位,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派出機構應當建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的許可證信用檔案,記錄其基本情況、重大生產經營情況、良好行為、違規情況等,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的人員、資產、設備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不符合相應許可證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其實際具有的條件,重新核定其許可證的類別和等級。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撤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
(一)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本條款的規定撤銷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許可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基于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注銷手續:
(一)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批準的;
(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因解散、破產、倒閉、歇業、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被依法收繳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派出機構在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的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撤銷、撤回許可,或者收繳、吊銷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責令當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許可證的,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情節嚴重的,二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第三十九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由派出機構撤銷許可,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變更許可事項的,由派出機構撤銷許可事項變更,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事項變更申請;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涂改、、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繳其許可證;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非法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停止相關的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行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沒收從事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
第四十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在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中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在規定限期內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許可證等級;情節嚴重的,收繳其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力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發包給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電網企業發現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承攬用戶受電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的,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向派出機構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派出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依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六條 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許可證由電監會統一印制。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的通知
電監資質〔2010〕4號
根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監會令第28號),我們制定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自
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章 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條 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二條 取得一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6000萬元以上;
(三)最近3年內承擔過下列第1子項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項所列工程任意一項,且工程質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22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線路
3.22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
(四)最近3年內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年工程結算收入2億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六)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7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50人以上;
(七)電力相關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15人以上;
(八)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70人以上,特種電工20人以上且各專業人數不少于5人;
(九)專職預算、質檢人員各3人以上,安裝工長20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5人以上;
(十一)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十二)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 取得二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2400萬元以上;
(三)最近3年內承擔過下列第1子項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項所列工程任意一項,且工程質量合格:
1.22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4座或者11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6座;
2.220千伏架空線路
3.220千伏電纜線路
(四)最近3年內年工程結算收入1億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六)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30人以上;
(七)電力相關專業注冊建造師6人以上;
(八)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9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50人以上,特種電工15人以上且各專業人數不少于3人;
(九)專職預算、質檢人員各2人以上,安裝工長12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4人以上;
(十一)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十二)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條 取得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1200萬元以上;
(三)最近3年內承擔過下列第1子項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項所列工程任意一項,且工程質量合格:
1.11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1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工程4項;
2.110千伏線路
3.110千伏電纜線路
(四)最近3年內年工程結算收入3000萬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六)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10人以上;
(七)電力相關專業注冊建造師2人以上;
(八)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4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5人以上,特種電工8人以上且各專業人數不少于2人;
(九)專職預算、質檢人員各1人以上,安裝工長6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3人以上;
(十一)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十二)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25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13人以上,特種電工5人以上且各專業人數不少于1人;
(六)預算、質檢人員各1人以上,安裝工長3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1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15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2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1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5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預算、質檢人員各1人以上,安裝工長2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1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第七條 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八條 取得一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4800萬元以上;
(三)連續2年以上從事33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或者連續3年以上從事220千伏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8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50人以上,特種電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5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條 取得二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
(三)連續3年以上從事1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3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2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6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35人以上,特種電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4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 取得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
(三)連續3年以上從事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1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4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5人以上,特種電工7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3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取得四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2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12人以上,特種電工4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取得五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15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8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4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十四條 取得一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4800萬元以上;
(三)連續2年以上從事33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或者連續3年以上從事220千伏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5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35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10人以上,特種電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5人以上;
(八)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取得二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2400萬元以上;
(三)連續3年以上從事1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3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2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25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8人以上,特種電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4人以上;
(八)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取得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1200萬元以上;
(三)連續3年以上從事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2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15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1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3人以上,特種電工6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3人以上;
(八)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取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6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3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取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4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哪個電力承裝修試四級資質辦理機構值得大家擁有呢?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市面上的電力承裝修試四級資質辦理機構真的是越來越多。那么,哪一個電力承裝修試四級資質辦理機構值得大家擁有呢?接下來,我的主要任務就是給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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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6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3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4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電監會28號令) 承試(修、裝)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
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
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第七條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八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范圍。
第九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許可證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具體申請條件,由電監會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申請審查,并按下列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辦理情況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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