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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業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糞便、尿、尸體及相關組織、墊料、過期獸藥、殘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畜牧獸醫器械及包裝物和污水等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肉羊無公害養殖場應積極通過廢水和糞便的還田或者其他措施,對排放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實現污染物的資源化。
1、廢水的再利用
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包括清洗動物身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廢水。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應堅持種養結合的原則,經無害化處理后盡量充分還田,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養殖場與農田之間應建立有效的污水輸送網絡,嚴格控制廢水輸送沿途的棄、撒、跑、冒、滴、漏。
2、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為了防止糞便污染環境,充分利用糞便中豐富的營養和能量資源,應當采用干燥或發酵等方法對羊糞進行無害化處理。糞便發酵處理時,可利用各種微生物的活動來分解羊糞中的有機成分,從而有效地提高這些有機物的利用率。在發酵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理化環境也可殺死糞便中的病原菌和一些蟲卵。根據發酵過程中依靠的主要微生物種類不同,可分為充氧動態發酵、堆肥發酵和沼氣發酵。堆肥是以糞便為原料的好氧性高溫堆肥,處理后的糞便可作的有機肥用于飼料和牧草等種植生產中。沼氣發酵是以糞便為原料,在密閉、厭氧條件下的厭氧性消化,產生的沼氣可供羊場使用。
3、病死動物尸體的無害化處理
病死動物尸體含有大量病原體,只有及時經無害化處理,才能防止各種疫病的傳播與流行。嚴禁隨意丟棄、出售或作為飼料。根據疾病種類和性質不同,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GB16458 )規定,采用適宜方法處理病死動物尸體。
3.1銷毀
將病死動物尸體用密閉的容器運送到地點焚毀或深埋。對危險較大的傳染病(如炭疽、氣腫疽等)的尸體,應采用焚燒爐焚毀。對焚燒產生的煙氣應采取有效的凈化措施,防止煙塵、一氧化碳、惡臭等對周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不具備焚燒條件的養殖場應設置2個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應為混凝土結構,深度大于3米,直徑l米,井口加蓋密封。進行填埋時,在每次投入病羊尸體后,應覆蓋厚度大于10厘米的熟石灰。井填滿后,須用粘土壓實并封口。或者選擇干燥、地勢較高,距離住宅、道路、水井、河流及羊場或牧場較遠的地點,挖深坑掩埋病羊尸體。
3.2化制
將病死動物尸體在的化制站加工處理。可以將其投入干化機化制,或將整個尸體投入濕化機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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