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污水指標
生化需氧量(BOD):水中有機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時所需的氧量稱為生化需氧量(以mg/L為單位),間接反映了水中可生化降解的有機物量。生化需氧 量愈高,表示水中耗氧有機污染物愈多。有機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氧化分解的過程,一般可分為兩個階段:*階段主要是有機物被轉化成二氧化碳、水和氨;第二 階段主要是氨轉化為亞硝酸鹽和硝酸鹽。污水的生化需氧量通常只指*階段有機物生物氧化所需的氧量。微生物的活動與溫度有關,測定生化需氧量時以20°C 作為測定的標準溫度。生活污水中的有機物一般需20天左右才能基本上完成*階段的分解氧化過程,即測定*階段的生化需氧量至少需20天時間,這在實際 應用中周期太長。目前以5天作為測定生化需氧量的標準時間,簡稱5日生化需氧量約為*階段生化需氧量的70%左右。
化學需氧量(COD):化學需氧量是用化學氧化劑氧化水中的有機污染物時所消耗的氧化劑量(以mg/L為單位)。化學需氧量愈高,也表示水中的有機污染物 愈多。常用的氧化劑主要是重鉻酸鉀和*。以*作為氧化劑時,測得的值稱CODMn或簡稱OC。以重鉻酸鉀作氧化劑時,測得的值稱CODcr, 或簡稱COD。重鉻酸鉀的氧化能力強于*,所測得的COD值是不同的,在污水處理中,通常采用重鉻酸鉀法。如果污水中有機物的組成相對穩定,則化學 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之間應有一定的比例關系。一般而言,重鉻酸鉀化學需氧量與*階段生化需氧量之比,可以粗略地表示有機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的可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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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污水排放標準
污水排放標準根據控制形式可分為濃度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根據地域管理權限可分為國家排放標準、行業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
① 濃度標準
濃度標準規定了排出口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濃度限值,其單位一般為mg/L。我國現有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基本上都是濃度標準。濃度標準的優點是指標明確, 對每個污染指標都執行一個標準,管理方便。但由于未考慮排放量的大小,接受水體的環境容量大小、性狀和要求等,因此不能*保證水體的環境質量。當排放總 量超過水體的環境容量時,水體水質不能達到質量標準。另外企業也可以通過稀釋來降低排放水中的污染物濃度,造成水資源浪費,水環境污染加劇。
② 總量控制標準
總量控制標準是以與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適的水體環境容量為依據而設定的。水體的水環境質量要求高,則環境容量小。水環境容量可采用水質模型法計算。這種標準 可以保證水體的質量,但對管理技術要求高,需要排污許可證制度相結合進行總量控制。我國重視并已實施總量控制標準,《污水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質標準》 (CJ 3082—1999)也提出有條件的城市,可根據本標準采用總量控制。
③ 國家排放標準
國家排放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規定了水污染物zui高允許排放濃度,適用于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 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我國現行的國家排放標準主要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 準》(GB 18918—200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 3082—1999)、《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6—2001)等。養豬廢水處理設備
④ 行業標準
根據部分行業排放廢水的特點和治理技術發展水平,國家對部分行業制定了國家行業排放標準,如《造紙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等。
⑤ 地方排放標準
省、直轄市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管轄地下水污染控制需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誰污染防治發》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標準。地方污水排放標準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標數,但不能減少;可以提高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