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廊坊鑫大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動態>>室溫不達標系供暖糾紛案zui常見爭議點
根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供熱單位應當定期對采暖溫度進行抽測,供熱單位和用戶對室溫是否達標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行政主管機關對室溫檢測具體辦法也出臺了相關規定。
分戶供暖問題成為比較新的糾紛引發原因,供熱采暖方式從福利型轉為商品型后,采暖方的采暖意愿也逐漸多元化,更多采暖主體主張分戶供暖,即分戶控制、分戶計量,但目前分戶供暖方式還未得到大面積應用。
其他糾紛點,比如供暖費用誰來承擔的問題。由于歷史政策影響,供熱采暖方式從福利型逐漸向商品型轉變,導致實際生活中供暖費究竟應當由采暖方個人交納還是其所在的單位或其他組織交納,有的義務主體難以確定、相互推諉,此種矛盾尤見于未訂立正式供熱合同的案件中,降低了供暖費用交納的主動性與及時性;供暖費用的標準問題,在未能訂立書面供熱合同,卻存在事實上的供熱關系的案件中比較常見,主要糾紛點一個是單價問題,一個是面積問題;供暖費用的催繳也容易發生糾紛,主要是誰來催繳,催繳的訴訟保護時效問題。
*分析此類案件特點發現,從統計情況看,此類訴訟98%以上的案件均為供暖單位提起,內容均為追繳欠付的供暖費及違約金或滯納金;無論是供暖單位抑或采暖方,對于己方訴求或抗辯意見,均表現出舉證能力較弱的特點。50%的供暖單位無法提供書面供暖合同,不少采暖個人無法就其提出的供暖費已交納、供暖溫度不達標等抗辯意見進行舉證;供暖的公共服務性、行政強制性使得案件履約具有特殊性——實踐中,連續欠付多年供暖費用的案件并不少見,但由于供熱行為本身具有的公共服務、行政強制等特殊屬性,供暖單位在采暖期中不能自行中止供暖或者提前結束供暖。供暖行為連續性的特點明顯,多為供暖單位就同一采暖方多年持續性提供供暖服務;二中院近五年審結的此類案件中,調解撤訴率在40%以上。
針對此類糾紛,*提出幾點建議:
1.積極訂立書面合同,依約辦事,維權有據。無論是供暖單位還是采暖方,應積極促成供熱合同的訂立,用書面合同將供熱主體、采暖主體、供暖費計費期間及標準、溫度檢測及達標、未能依約履行供暖義務及未能按期支付供暖費的違約責任等內容,用合同文本的形式予以固定,做到有約即約,依約辦事,維權有據。就合同文本的訂立而言,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發布了《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北京市非居民供熱采暖合同》等示范合同文本,可供大家在訂立供熱合同時予以參考。
2.強化證據保全意識,及時有效固定證據。因供暖單位通常對應的采暖方數量較多,數據統計難免存在誤差,實踐中經常出現供暖單位向采暖方主張的供暖費用中,其中某年度或某幾年度的供暖費已交納的情況,就此,提醒采暖方,對于已交納的供暖費用,出具票據時應注明供暖年份,并注意留存相應票據。對于供暖費的催繳,供暖單位要做到及時、有效、到位,通過明顯位置張貼公告等方式,盡量保證切實通知到每一個采暖用戶,并以有效的形式留存催繳證據。對于溫度不達標的情況,采暖方應當注意留存相關溫度數據,與供暖單位就溫度是否達標存在爭議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總之,及時、有效的采集與保全證據,對于避免發生糾紛、合理解決矛盾、合法維權至關重要,應得到應有重視。
3.加大相關政策公開和宣傳力度,暢通溝通渠道。每年采暖季來臨前,供暖單位可積極與有關物業單位協調,就供暖采暖的相關政策法規在其服務的采暖受眾范圍內予以宣傳、普及。采暖方在供暖季遭遇采暖問題,可及時通過等途徑,向采暖主管部門進行反映。供暖單位收到采暖方反映的問題后,盡可能及時、、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并可建立回訪機制,真正將溫暖送到群眾家中。此外,供暖單位與采暖方應搭建多元化溝通渠道,保證相關供暖信息的及時通報、傳達和采暖障礙的及時解決、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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