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標有不同的種類和規格,按布設的水域可分為海上浮標和內河浮標。海上浮標標身的基本形狀有罐形、錐形、球形、柱形、桿形等。由于浮標受風、浪、潮的影響,標體有一定浮移范圍,不能用作測定船位的標志。若采用活結式桿形浮標則位置準確,受撞后可復位。內河浮標有鼓形浮標、三角形浮標、棒形浮標、橫流浮標和左右通航浮標等。浮標的形狀、涂色、頂標、燈質(燈光節奏、光色、閃光周期)等都按規定標準制作,均有定含義。
海區浮標具有際性質,各的水上浮標系統歷來不統一。1971年際航標協會的技術委員會把各種海上浮標歸為A、B兩個系統。A系統為側面標志(面向港口紅色在左)和方位標志相結合的系統;B系統為側面標志系統(面向港口紅色在右)。1980年11月,在東京舉行的第10屆際航標會議上合并A、B系統為統一系統,包括側面標志、方位標志、孤立物標志、安全水域標志和用標志等5類標志。側面標志在A、B系統中標示內容相反,其他4種標志是一致的。方位標志是在以物或區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東北、東北至東南、東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4個象限內,分別設立北方位標、東方位標、南方位標、西方位標,標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標同名一側。孤立物標志設在物上或盡量靠近物的地方,指示船舶應避開航行。安全水域標志設在航道*或中線上,標志周圍均可通航。用標志用于標示某一定水域或征,如檢疫錨地、禁航區、海上作業等。
歐洲家、非洲家和海灣地區,以及亞洲一些家和澳大利亞、新西蘭采用A系統,稱為A區域;美洲家、日本、韓、菲律賓采用B系統,稱為B區域。中在際海區水上助航標志A區域的原則基礎上,結合中情況于1984年制定了《中海區水上助航標志》家標準和《中內河助航標志》家標準,并已付諸實施(參見中海區水上助航標志和中內河助航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