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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138發布時間:2016-12-24
經李克強總理批準,*日前印發《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于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遲報、虛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據了解,上次全國污染物普查在2007年,依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每10年開展一次普查。
全國污染源普查些什么?
包括農業工業生活污染源等
《通知》明確,開展普查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理分布情況,了解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凡在中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均屬普查對象。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普查內容包括基本信息、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
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本次普查共分為三個階段進行,*階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開展普查前期準備工作,重點做好普查方案、技術規范的編制和完善、開展普查工作試點以及培訓宣傳等工作。第二階段,從2018年初開始,各地組織開展普查和數據庫建設,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階段,2019年,組織對普查工作進行驗收、數據匯總和結果發布。
普查對象應有哪些義務?
不得阻撓調查隱匿篡改記錄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與污染源普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通知》精神,積極參與、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機構和污染源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應當如實、按時填報污染源普查報表,不得虛報、拒報和遲報污染源普查數據。
污染源普查對象應當及時提供與污染源普查有關的資料。在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普查機構派出的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數據,不得拒絕、推諉和阻撓調查,不得轉移、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報表、會計數據及其他相關數據。普查對象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次普查的難點有什么?
要進一步分析環境污染狀況
污染源普查除具有經濟普查、人口普查和農業普查等全國性普查的一般性特點外,還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涉及面廣,只要有生產生活活動,都會有污染物的產生,而這些活動又涉及不同的部門、行業,涉及不同的利益主體,而有關各類活動主體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部門的力量,這項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成效。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普查實施對多部門統籌協調的要求非常高。
污染源普查的另一個特點是: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本次普查不僅要查清全國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等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況,還要進一步分析掌握現階段我國環境污染狀況、污染對環境影響范圍和程度、污染變化趨勢,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現狀。
如何保證普查數據準確?
多數據對比保障“不能造假”
為保障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將建立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制定數據質量管理技術規定和相關工作細則等制度,從普查方案設計、普查人員選調和培訓、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報、普查數據審核匯總、處理和上報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控。提升衛星遙感、無人機等調查手段和互聯網、移動終端等信息化技術的應用,同時將普查數據與其他相關領域的關聯數據信息進行比對驗證,在提高普查效率、減少被調查對象負擔和調查成本的同時,保障普查數據的質量。
全面貫徹實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類主體數據造假責任,從頂層設計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環境。在普查過程中,通過與宏觀社會經濟數據、衛星遙感調查數據、環境監測數據和環境統計歷史數據及其他專項調查數據相比對,使各類主體“不能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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