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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噸產品zui高允許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造紙工業的制漿、造紙和制漿造紙聯合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技術內容 本標準分三級 3.1.1 排入GB3838中Ⅲ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和GB3097中二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準。 3.1.2 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GB3097中三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準 3.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三級標準。 3.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3.1.1和3.1.2的規定。 3.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的水體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 標準值 本標準按照不同年限分別規定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噸產品zui高允許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3.2.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按表1執行。 表1
3.2.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按表2執行。 表2
3.2.3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按表3執行。 3.3. 對于生產工藝用水量多的特殊漿種和紙種,排水量可適當放寬,具體指標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 表3
(續表3)
注:1)AOX(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列為參考指標 2)噸漿污染物排放量為生產工藝參考指標 4 監測 4.1 采樣點 采樣點應在制漿、造紙或制漿造紙聯合企業的廢水排放口。 4.2 采樣頻率 采樣頻率應按生產周期確定,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集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zui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4.3 排水量 排水量包括制漿和造紙生產排水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量、廠區生活排水及廠內鍋爐、電站排水量,噸產品zui高允許排水量按月均值計算。 企業廢水排放口應設置*性標志和廢水水量計量裝置。 4.4 統計 企業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表為準。 4.5 測定 本標準采用的測定方法按表4執行。 表4
5 標準實施監督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