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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次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鄂建【2006】28號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及其實施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 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對涉及建筑 物、構筑物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項目的抽樣檢測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裝飾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三條 湖北省*負責對全省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具體負責對全省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并負責檢測機構資質審查中的具體工作。
市(州)、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細則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取得省*頒發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企 業實驗室是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僅對本企業工程(產品)質量出具檢驗數據,其出具的檢驗數據只能用于企業內部對工程質量的控制,不作為工程質 量驗收的依據。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的實驗室是企業的質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實驗室資質。
第五條 檢測機構的名稱應體現檢測機構的業務性質,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照《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收費標準中沒有的項目,委托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標準
第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
第八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當符合本細則附件二所規定的資質標準。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資質申請資料中簽署意見后,向省*申請。其中,依法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檢測機構,直接向省*申請。
第十條 檢測機構在2005年11月1日前,已取得省*頒發的各類檢測資質證書,應當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要求,重新申請資質就位。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可分別或同時申請見證取樣檢測及專項檢測中單項或多項檢測資質,附件一中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各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具備的基本檢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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