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比重瓶法(T0112-93)
7.1.1 目的和適用范圍
7.1.1.1 土的比重是土在105--110攝氏度下烘恒量時的質量與同體積4攝氏度蒸餾水質量的比值。
7.1.1.2 本試驗的目的是測定土的顆粒比重,它是土的物理性基本指標之。
7.1.1.3 本試驗法適用于粒徑小于5毫米的土。
7.1.2 儀器設備
7.1.2.1 比重瓶:容量100(或50)毫升。
7.1.2.2 天平:稱量200克,感量0.001g。
7.1.2.3 恒溫水槽:靈敏度±1攝氏度。
7.1.2.4 砂浴。
7.1.2.5 真空抽氣設備。
7.1.2.6 溫度計:刻度為0--50攝氏度,分度值為0.5攝氏度。
7.1.2.7 其它:如烘箱、蒸餾水、中性液體(如煤油)、孔徑2毫米及5毫米篩、漏斗、滴管等。
7.1.3 比重瓶校正
7.1.3.1 將比重瓶洗凈、烘干,稱比重瓶質量,準確0.001g。
7.1.3.2 將煮沸經冷卻的純水注入比重瓶。對長頸比重瓶注水刻度處,對短頸比重瓶應注滿純水,塞緊瓶塞,多余水分自瓶塞毛細管中溢出。調節恒溫水槽5攝氏度或10攝氏度,然后將比重瓶放入恒溫水槽內,直瓶內水溫穩定。取出比重瓶,擦干外壁,稱瓶、水總質量,準確0.001g。
7.1.3.3 以5攝氏度差,調節恒溫水槽的水溫,逐測定不同溫度下的比重瓶、水總質量,達到本地區自然氣溫為止。每個溫度時均應進行兩次平行測定,兩次測定的差值不得于0.002g,取兩次測值的平均值,繪制溫度與瓶、水總質量的關系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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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試驗步驟
7.1.4.1 將比重瓶烘干,將15克烘干土裝入100毫升比重瓶內(若用50毫升比重瓶,裝烘干約12克),稱量。
7.1.4.2 為排除土中空氣,將已裝有干土的比重瓶,注蒸餾水瓶的半處,搖動比重瓶,并將瓶在砂浴中煮沸,煮沸時間自懸液沸騰時算起,砂及低液限粘土應不少于30min,液限粘土應不少于1h,使土粒分散,注意沸騰后調節砂浴溫度,不使土液,溢出瓶外。
7.1.4.3 如系長頸比重瓶,用滴管調整液面恰刻度(以彎液面上緣為準),擦干 瓶外及瓶內壁刻度以上部分的水,稱瓶、水、土總質量。如系短頸比重瓶,將純水注滿,使多余水分自瓶塞毛細管中溢出,將瓶外水分擦干后,稱瓶、水土總質量,稱量后立即測出瓶內水的溫度,準確0.5攝氏度。
7.1.4.4 根據測得的溫度,從已繪制的溫度與瓶、水總質量關系曲線中查得瓶水總質量,如比重體積事先未經溫度校正,則立即傾去懸液,洗凈比重瓶,注入事先煮沸過且與試驗時同溫度的蒸餾水同體積刻度處,短頸比重瓶則注水滿,按本試驗7.1.4.3步驟調整液面后,將瓶外水分擦干,稱瓶、水總質量。
7.1.4.5 如系砂土,煮沸時砂易跳出,允許用真空抽氣法煮沸法排除土中空氣,其余步驟與本規程7.1.4.37.1.4.4相同。
7.1.4.6 對含有某定量的可溶鹽、不親性膠體或有機質的土,必須用中性液體(如煤油)測定,并用真空抽氣法排隊土中氣體。真空壓力表讀數宜為100kPa,抽氣時間1--2h(直懸液內無氣泡為止),其余步驟同本規程7.1.4.37.1.4.4。
7.1.4.7 本試驗稱量應準確0.001g。
7.1.5 結果整理
7.1.5.1 用蒸餾水測定時,按下式計算比重:
Gs=ms/m1+ms-m2*Gwt
式中:Gs--土的比重;
ms--干土質量,克;
m1--瓶、水總質量,克;
m2--瓶、水、土總質量,克;
Gwt--t攝氏度時蒸餾水的比重(水的比重可查物理手冊),準確0.001。
7.1.5.2 用中性液體測定時,按下式計算比重:
Gs=ms/m′1+ms-m′2*Gkt
式中:m′1--瓶、中性液體總質量,克;
m′2--瓶、土、中性液體總質量,克;
Gkt--t攝氏度時中性液體比重(應實測),準確0.001。
7.1.5.3 本試驗記錄格式如表7.1.5。
7.1.6 精密度和允許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