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氣防爆規范的新要求
氣爆炸危險場所范圍劃分及電力裝置的選擇,長期以來是電氣安全的重要內容,有關電氣規范、規程對此都作出了相應規定,并指導了大量應用實踐。但隨著電氣安全技術及應用實踐的發展,有關規范等也在不斷地修訂、完善,特別是參照標準,國家修訂頒布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4—92,以下稱為現規范)在危險場所類別劃分方法和爆炸介質性能劃分規定及設備選擇等方面與以往的規定有較大的不同(包括概念和表達),在其它電氣防爆配合措施上也更加細仔完善。本文試將現規范與以前主要參照蘇聯標準制定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J54—83),以下稱原規范)作一對照分析,希望對進一步掌握電氣防爆新規定,加深電氣防爆措施的理解和掌握有所啟迪。
1.現規范內容擴充和表述形式調整概述:
1.1
首先對應該進行爆炸性危險環境電力設計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具體環節進一步明確為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儲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或粉塵、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環境應進行爆炸性環境電力設計。明確這些環節,對應該采取防爆措施的環境更具體、更有指導作用。
1.2
結合工程應用的發展,在原規范基礎上增加了部分規范不適用的條款,即:利用電能進行生產并與生產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氣裝置區域;蓄電池室,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環境;海上油井平臺。
1.3 將爆炸性氣體與爆炸性粉塵、纖維環境有關電氣防爆規定、要求分開來表述,又著重對爆炸性氣體環境作要求,針對性更強,便于執行。
1.4
在各類防爆等級區域的定義上,原規范上較多地采用了“不正常情況下能形成(或可能性較小)爆炸性混合物......”的表述,實際造成“不正常“這個概念難以掌握,現規范一律改為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頻度來加以考慮。
2.爆炸性氣休環境電氣防爆措施補充完善的主要方面:
2.1
對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儲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應該進行防爆電力設計的環境形式比原規范更詳細(分三款)作了具體表述。
2.2
采用電工委員會(IEC)的規定,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將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0區、1區、2區,這是將原規范劃分為Q1、Q2、Q3級在名稱和概念上均作了改變。
2.3
對確定爆炸危險區域范圍時,按照易燃物質釋放頻度和持續時間長短,采用IEC的規定,引入(新增)了易燃物質釋放源的概念,即一般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分為0區,存在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分為1區,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分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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