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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服裝行業燃燒性能測試標準及法規
點擊次數:1140 發布時間:2010-7-18
紡織品由于其本身結構特點,是引發火災的主要材料。因此,紡織品服裝(如晚裝、地毯、窗簾和床墊等)的燃燒性能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一些發達國家對此都制定了相關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對晚裝、地毯、窗簾和床墊等紡織品的阻燃性能提出了要求,并要按照法規中規定的測試方法進行測試,達不到所規定要求的商品將被禁止進口和出售。但是,這些發達國家以維護人身安全為由對紡織品服裝提出的阻燃性能要求,往往也被用來作為阻礙他國紡織品服裝進口的一種技術性手段。
一、主要貿易國家的紡織品服裝燃燒性能技術法規
1、美國
美國早在1953年就通過了《易燃織物法案》(FFA),在1954年和1967年又先后對其進行了修訂,由美國國會頒布,并由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強制執行,該法案主要包含了服裝和室內裝飾用紡織品的燃燒性技術規范,禁止進口、生產和銷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紡織品服裝。據此,CPSC還制訂了:服用紡織品的可燃性標準(16C.F.R.1610);乙烯基塑料膜可燃性標準(16C.F.R.1611);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0~6X號(16C.F.R.1615);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7~14號(16C.F.R.1616);地毯類產品表面可燃性能標準(16C.F.R.1630);小地毯類產品表面可燃性能標準(16C.F.R.1631);床墊的可燃性能標準(16C.F.R.1632)。
以上皆為美國強制性的技術標準,所有進人美國市場銷售的相關紡織品服裝都必須據此進行檢測,并要達到其規定的阻燃性能要求。另外,美國一些州也有針對紡織品阻燃性能的技術法規,如加利福尼亞技術公告117號,主要是針對家庭裝飾用紡織品,對多孔彈性材料、非人造纖維填充材料、人造纖維填充材料、蓬松材料等的阻燃性能和測試方法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服用紡織品的可燃性標準(16C.F.R.1610類似ASTM D 1230)
該標準主要針對服用紡織品(帽子、手套、鞋子例外),將服用紡織品的易燃性能分為3類。1級:常規可燃性,通常指表面平坦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3.5s,或者表面起絨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7s,此類紡織品適合用來制衣;2級:中等易燃,通常指表面起絨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為4~7s,此類紡織品也可用于服裝,但須謹慎;3級:快速劇烈燃燒,通常指表面起絨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4s,此類紡織品不適合用來制衣。如果被檢測認為是高度易燃的,那么根據該法規,這種服用紡織品是不允許被交易與買賣的。按標準中的測試方法類似于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標準ASTM D 1230(45º傾斜法),每次測試需要5份尺寸為5.08cm(2英寸)×15.24cm(6英寸)的試樣,分別在干洗和清洗前后進行測試。
(2)乙烯基塑料膜可燃性標準
該標準適用于非剛性、無支撐的聚乙烯塑料膜(包括透明的、半透明的和不透明的,表面平整的、不平整的、鑄模的或經過其它表面整理的),以及厚度≤0.33mm的聚乙烯塑料膜。要求其縱向和橫向各5個試樣的平均燃燒速率不超過3cm/s,按照該標準中具體規定的測試程序進行測試(45º傾斜法),使用SPI燃燒測試儀。
?。?)兒童睡衣可燃性標準
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0~6X號)與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7~14號)分別適用于0~6X號與7~14號的兒童睡衣,包括睡衣、睡褲和類似服裝,但尿布、內衣褲,嬰兒服(小于9個月的)、緊身服不認為是兒童睡衣。兩項標準所規定的測試方法和阻燃性能要求基本相同,要求按照法規中所具體規定的測試方法(垂直法),對 5個8.9cm×25.4 cm的樣本進行檢測,樣本的平均炭長不超過17.8 cm(7英寸),單個樣本的炭長不超過25.4 cm(10英寸)。此外,法規還要求在兒童睡衣的*性標簽上標明防護要求的所有條款。
?。?)地毯類與小地毯類產品表面燃燒性能標準
這兩項標準適用于各種地毯及小地毯。地毯(carpet)指用于家庭、辦公室或賓館的,單向尺寸>1.83m、表面積2.23m2的地毯。小地毯(rug)是指單向尺寸<1.83m、表面積<2.23m2的地毯。兩項標準的要求基本相同,要求在8個給定進行測試的地毯或墊子中至少有7個滿足該標準的要求,單個樣本在測試中炭化部分的尺寸在2.54cm范圍以內才算合格。測試方法和程序在法規中有具體的規定,測試報告須給零售商或分銷商。如果地毯或其纖維經過阻燃整理,則其標簽上應注明“T”。
?。?)床墊的燃燒性能標準
該標準中的床墊包括成人用、青少年用、嬰兒用便攜式、雙層、裝有芯子的水床及氣墊床、沙發床等,但睡袋、枕墊、充液體或氣體的床、睡椅等棉絮的套子除外。按照該標準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香煙法),如果在香煙周圍任何方向上的炭長都不超過50.8mm(2英寸),則該單支香煙實驗部位屬合格。一般要求點燃18支香煙進行測試,只要有一個部位不符合該標準,則該床墊不合格。此外,法規還規定經阻燃劑整理過的床墊類產品在其標簽上要注明“T”。
2、加拿大
加拿大關于紡織品服裝阻燃性能的規定包含在危險物品法規和條例當中,加拿大立法議會首先制訂了《危險產品法規》,然后在此基礎上又批準通過了《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危險產品(地毯)條例》、《危險產品(帳篷)條例》、《危險產品(玩具)條例》和《危險產品(床墊)條例》,這些條例都必須嚴格遵守《危險產品法規》的規定,但《危險產品法規》也要依靠這些條例來具體實施,加拿大衛生部負責派檢查員強制執行危險產品法規和條例。
?。?)《危險產品法規》
《危險產品法規》中規定了任何易燃、有毒等對公眾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脅的產品都屬于危險性產品,紡織品服裝也必然屬于其中。該法規要求普通紡織纖維產品如果按照ASTM D 1230進行檢測,若是表面平坦織物,其火焰擴展時間應該大于3.5s;若是表面起絨織物,其火焰擴展時間應該大于4s。對于尺寸≤14X的兒童睡衣褲、枕頭、帆布床、嬰兒床或其它一些用于睡眠的紡織品,如果按照ASTM D 1230進行測試,其火焰擴展時間應該大于7s對于各種地毯、小地毯和毛毯等要按照加拿大政府標準局(the Canadian Government Specifications Board, CGSB)標準CAN / CGSB - 4.2 No. 27.6 - M 84進行檢測,其樣本的檢測結果應該在標準4 - GP - 155M所規定的范圍之內。
?。?)《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
《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對兒童睡衣的阻燃性能、測試方法和阻燃說明標簽作了規定。按照條例所規定的測試方法測試后其結果應該符合下列要求:1)5個樣本的平均炭長不超過178mm;2)zui多1個樣本的炭長等于樣本整體長度(254 mm)。
經阻燃處理的兒童睡衣應該附有一個*性標簽,清楚地注明阻燃劑(flame retardant),產品說明書應用英語和法語2種文字,要特別說明清洗過程、保證產品提供給代理商或使用后不會降低產品的阻燃性。
?。?)《危險產品(地毯)條例》
《危險產品(地毯)條例》中對地毯的阻燃性能沒有專門的規定,但要求地毯類紡織品標簽上應該有易燃性警示。如果地毯尺寸>2.16m2或長度>1.8m或是組合地毯,其標簽上應標明:“注意-易燃-不能在有明火或高溫地方使用”;若是非室內使用的地毯,在標簽上注明:“注意-易燃-不能在有明火或高溫地方使用,也禁止在室內使用”。用英文和法文表示,字體要清楚顯著。
?。?)《危險產品(帳篷)條例》
《危險產品(帳篷)條例》中對帳篷的紡織材料的阻燃性能做了規定說明。該條例采用了產業用織物協會在1980年發布的標準CPAI – 84,它是對用于帳篷的阻燃性材料的規定說明。根據CPAI - 84對帳篷材料進行測試,其阻燃性能要求為:l)地面材料的損毀長度不超過25 mm;2)墻上和頂上材料的單個樣本的續燃時間不超過4s,樣本的平均續燃時間不超過2s;單個樣本損毀長度不超過255mm,樣本的平均損壞長度則依樣本的平方米重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范圍。
此外,條例中還規定在帳篷類產品的*性標簽上應該注明所規定的易燃性警示語言,字體清晰顯著,并用英語和法語表達。
(5)《危險產品(玩具)條例》
《危險產品(玩具)條例》對用紡織纖維材料制作的毛絨玩具的阻燃性能要求及其測試方法都作了具體規定。按照條例中規定的測試程序對樣本進行測試,其火焰蔓延的時間應該大于7s。每次需要測試5個試樣,如果有1個不合格,再測另5個試樣,若10個試樣中有2個不合格,說明該產品沒有達到該法規要求。
(6)《危險產品(床墊)條例》
《危險產品(床墊)條例》規定床墊類產品在進入市場出售前必須按照加拿大標準CAN / CGSB – 4.2 No. 27.7 – M89進行檢測(香煙法),香煙周圍任何方向上的炭化或燒焦長度不能超過50 mm,并且在香煙熄滅后,樣本繼續燃燒時間不超過10min。
3、日本
日本對服裝類產品沒有特別規定其阻燃性能要求,但對多數商業性建筑物內的地毯和窗簾等紡織品規定了阻燃性能,具體規定包含在消防法中。消防法要求在公共建筑內以及需要防火的場所中使用的窗簾和地毯類紡織品必須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而且規定2m2或以上的地毯必須經過日本阻燃協會的測試認證。法規還規定凡具有阻燃性能的地毯或窗簾必須要有規定的“防火簽”。
4、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各個州都有自己的技術法規,關于紡織品服裝阻燃性能方面,西澳大利亞州(Western Australia)頒布了《公平貿易法令1987》和《公平貿易(兒童晚裝和產品信息標準)條例1988》,塔斯馬尼亞州(Tasmania)頒布了《可燃性衣服法令1973》和《可燃性衣服條例2002》新南威爾士州(New South Wales)頒布了《公平貿易(一般性要求)條例2002》。這些技術法規中主要對尺寸在0~14之間的兒童晚裝的阻燃性能和測試方法進行規定。兒童晚裝包括兒童睡衣褲、睡袍、浴衣和嬰兒睡袋,按照AS / NZS 1249中所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并要求達到該標準中對兒童晚裝的安全要求。
5、英國
英國對晚裝的阻燃安全性要求比較嚴格,于1985年頒布了《晚裝(安全性)條例》,取代了以前的《女睡衣(安全)規定》,又于1987年頒布了《晚裝(安全性)(修訂本)條例》,該條例適用于所有穿作晚裝的衣服。
條例要求兒童晚裝(3個月~13歲之間兒童的衣服)的燃燒性能必須要滿足英國標準BS 5722中的要求,并且按照BS 5438的規定進行測試。嬰兒衣服(3個月以下)和成人晚裝上必須有*性的標簽說明其是否滿足燃燒標準。如果晚裝用阻燃劑整理過,那么它必須帶有合適的警告標簽,說明其洗滌性或適用的洗滌劑。測試燃燒性前必須按照BS 5651中的清洗程序進行洗滌。
這項規定是在1978年消費者安全法令總則下制定的,如果提供違反此安全性法規的貨物,將被認為是違法。
二、我國紡織品服裝的燃燒性能技術法規
1、GB 17591《阻燃機織物》*
該標準規定了阻燃機織物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和標志。標準將阻燃機織物的阻燃性能分為2個級別:l)B1級:損毀長度≤150mm,續燃時間≤5s,阻燃時間≤5s;2)B2級:損毀長度≤200mm,續燃時間≤15s,阻然時間≤10s。阻燃性能的測試方法按照GB/T 5455。根據產品用途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考核級別,一般B1級適用于服用和特殊需要的裝飾用布,B2級適用于各種裝飾布。
2、GB 8965《阻燃*》
該標準規定了阻燃*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程、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只適用于勞動者從事有明火、散發火花、在熔融金屬附近操作和在易燃物質并有發火危險的場所穿用的阻燃服。其衣料的阻燃性能應根據GB/T 5455進行測試,并達到GB 17591中所規定的B1級要求。
3、GB 50222《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該標準對家庭內裝飾織物(如窗簾、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的阻燃要求以及測試方法都做了相關規定。根據GB/T 5455垂直法進行測試,地下民用建筑中的裝飾織物都必須達到B1級要求,高層民用建筑中住宅和旅館的床罩要達到B1級要求,而窗簾、帷幕和家具包布根據建筑物和場所的不同也要達到B1級或B2級要求。
三、我國與發達國家紡織品服裝燃燒性能技術法規及標準的比較
1、法規要求比較
美國是世界上阻燃性技術法規zui為健全的國家之一,對兒童睡衣和一般性服裝的阻燃性能均作了規定。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也都制定了相關技術法規,對兒童晚裝的阻燃性能提出了要求,其中英國對成人晚裝的阻燃性能也有規定,并且規定了測試方法。而我國在這方面還是空白,僅僅對從事特殊行業的人所穿用的阻燃服制定了強制性國家標準。此外,美國、日本和加拿大對地毯、床墊、窗簾等裝飾用紡織品也制定了相關技術法規,提出了阻燃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我國在1995年實施的《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了窗簾和帷幕的燃燒性能等級判定及不同場所的等級要求,但沒有規定地毯和床墊的阻燃性。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7951《阻燃機織物》只對阻燃機織物的阻燃性能等級劃分及其判定作了規定,但并沒有具體規定哪些紡織品服裝必須要經過阻燃處理,并且要求達到什么等級。
2、測試方法比較
阻燃性能測試方法有多種,各國幾乎都有自已的國家家準,不同種類織物有不同的測試方法,有些織物也可以用不同的測試方法來評價其阻燃性能。按照織物試樣放置不同可分為垂直法、傾斜法(45º)、水平法;按照點燃火源不同有:丙烷或丁烷氣體火焰點燃、香煙點燃、片劑點燃、輻射熱源點燃;按照評價標準不同有:火焰續燃和阻燃時間以及平均炭長、在規定燃燒距離內火焰蔓延時間、火焰蔓延速率、規定時間內損毀面積和接焰次數。
?。?)普通服用紡織品的阻燃性能測試
我國的強制性標準GB 17591中采用的是GB/T 5455垂直法,其基本原理是將一定尺寸的試樣置于規定的燃燒器(丙烷或丁烷)下點燃,測量規定點燃時間(12s)后,試樣的續燃時間、阻燃時間及損毀長度,續燃和阻燃時間越短,說明該材料的阻燃性能越好。美國和加拿大在測試普通服用紡織品時,采用的測試方法是16C.F.R1610和ASTM 1230,兩種大致相同,都是45º傾斜法,在規定的點火源(丁烷氣體)下點燃試樣,點燃時間為1s,記錄火焰燒斷止動繩所需的時間,時間越長,說明該試樣的阻燃性越好。
(2)兒童服裝的阻燃性能測試
美國和加拿大采用的是16C.F.R1615和16C.F.R1616中所規定的測試方法,該方法基本原理是將經調試的5塊8.9cm×25.4cm的試樣,逐塊垂直懸掛在規定的實驗箱中的試樣架上,在控制條件下,用一標準火焰(甲烷氣體)沿試樣的底邊引燃一定時間(3s),測量炭長和殘焰時間;而澳大利亞采用的是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AS / NZS 1249,該標準規定兒童晚裝阻燃性能要求以及標簽要求,并且將兒童晚裝分為4類:第1類是低可燃性的織物;第2類是需要降低燃燒性的織物;第3類主要為針織織物,尺寸為0~2號;第4類是高度易燃性的織物。第1類織物要用ISO6941和ISO10047兩種方法測試,并達到規定的要求。第2到第4類織物要用ISO10047進行測試,并達到規定的要求。ISO6941的測試原理是將規定的燃燒氣(丙烷或丁烷)所產生的規定點燃火焰施加于垂直紡織試樣一定時間(10s),記錄火焰通過位于一定距離的標志線之間的時間。ISO10047的測試原理是用規定的火焰(丙烷或丁烷)將織物的毛絨部分點燃(1s),記錄火焰蔓延到位一定距離標志線的時間。
(3)床墊的阻燃性能測試
美國在對床墊類產品進行測試時,采用的是16C.F.R1632中規定的測試方法。這種方法是將18支點著的香煙作為標準點火源,將其置于床墊或其試樣的不同部位,然后測定床墊的抗點燃性,如果炭長超過了50.8mm(2英寸),則不符合要求。加拿大也采用的是香煙法(專門實驗用香煙,長85±2mm),要求對10個(300±5)mm×(300±5)mm的試樣進行測試,燃盡香煙后炭長不能超過50 mm,并且試樣續燃時間不超過10min。
(4)地毯的阻燃性能測試
美國和加拿大都采用片劑法,基本原理是將干燥過的地毯試樣水平置于規定的環境中,然后把一片劑置于試樣的中心,將片劑點燃。但在zui后測量和記錄時,美國標準是測量試樣炭化部分的zui大長度,加拿大標準是測量試樣邊緣到炭化部分的zui短距離。
以上對各國強制性技術法規中規定的測試標準進行了比較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國家對同一類產品的測試方法和評價標準有所不同,而且對于同一類產品,有的國家在強制性技術法規中規定了所采用的測試標準,有的國家則采用的是自愿性的測試標準。加工及貿易商必須加以了解和區分,要根據各國具體要求來進行測試。
許多發達國家都對部分紡織品服裝的阻燃性能提出了強制性的要求。特別是美國制定了比較健全的阻燃技術法規和標準。我國在這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落后,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紡織品服裝的阻燃性能技術法規和標準。國內的出口企業應該清楚地了解各國對紡織品服裝阻燃性能的要求,掌握不同國家和不同產品的阻燃性能的要求及測試方法的區別,以避免因阻燃性能方面的間題而影響產品出口。
東莞美和檢測儀器有限公司供應燃燒試驗機,燃燒測試儀,45度燃燒檢測儀,垂直水平燃燒試驗機等儀器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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