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留溶劑檢查方法——頂空進樣
閱讀:291發布時間:2022-10-17
原料藥或制劑中有機溶劑的殘留量一般要求控制在幾個至幾千個ppm之間,屬于微量或痕量測定,與常量測定有著不同的特點。
殘留溶劑檢查方法的選擇對測定結果有著重要的影響,有時采用不同的方法測定同一個樣品會得到截然不同的結果。通過對zui近一段申報資料的審評,經常發現在殘留溶劑的檢查方法尚不合理的情況下,若樣品的色譜圖中未出現溶劑峰,也未經其它系統驗證,研究者就簡單地作出樣品無該溶劑殘留的結論,進而不將其殘留定入質量標準,藥檢所也不再進行復核。針對這種情況,從審評的角度出發,就如何評價殘留溶劑檢查方法的合理性談自己的一些認識,與各位業內同仁交流。有機殘留溶劑檢查一般采用氣相色譜法,評價色譜系統的適用性和方法學驗證資料遵循與液相色譜方法評價相同的原則,不再贅述。
與液相方法不同的是,氣相色譜有多種進樣方式,殘留溶劑檢查常用直接進樣法或頂空進樣法。針對這兩種進樣方法不同的特點,評價方法合理性的要點應有所不同。對于直接進樣法,應著重評價方法的靈敏度和重復性。目前已普遍用毛細管柱取代填充柱,因為毛細管柱的柱效高,其靈敏度也較填充柱大為提高。但由于毛細管柱直接進樣的體積小,一般僅幾微升,即使提高供試溶液的濃度,對于測定極低的溶劑(如:苯、、1,2-二氯乙烷等)及對FID檢測器響應低的溶劑(如:含氯的溶劑),其檢測限一般接近或高于,靈敏度難以滿足測定的需要。測定此類溶劑采用頂空進樣法,對含鹵素的溶劑可改用電子捕獲檢測器(ECD)。進樣量小也易造成進樣重復性差,采用內標法較外標法的結果更為準確。頂空進樣法是將大量樣品中的殘留溶劑富集在頂空瓶上層的氣體中,對絕大多數有機溶劑而言,靈敏度較直接進樣法大為提高,但頂空進樣系統中存在氣液兩相的平衡問題,對結果準確性的影響因素增多。
評價頂空進樣方法是否合理,應著重關注以下三個方面:
(1)頂空進樣條件:頂空瓶的平衡溫度和時間是zui重要的參數,根據溶解樣品的溶劑和待測溶劑的不同性質,達到氣液平衡所需的溫度和時間可能不同,應有試驗數據作為選擇的依據,但在申報資料中一般都未提及。判斷頂空條件是否適用,一般的規律是:頂空瓶的平衡溫度應低于溶解樣品所用溶劑的沸點10℃以下,能滿足檢測靈敏度即可;對于沸點過高的溶劑,如DMF、DMSO、聚乙二醇等,用頂空進樣測定的靈敏度不如直接進樣,不適宜采用頂空法;頂空瓶的平衡時間一般應為30至60分鐘,才能保證氣液兩相達到穩態平衡。
(2)供試品和對照品是否平行:由于供試品和對照品的液體部分狀態不*一致而造成的基質效應會直接影響到結果的準確性。采用標準加入法可以消除基質效應,但目前在國內的申報資料中較少見到,其原因可能是方法較為繁瑣,且需要消耗大量的樣品,對新藥研發初期樣品量較少的情況或一些貴重的藥品不太適用。如果申報資料中提供了回收率數據,就容易判斷基質效應的大小,但由于目前對此沒有強制要求,大多數資料都未對回收率進行研究。因此在評價方法時,至少應要求對照品和供試品采用相同的溶劑溶解,且液體部分的體積應*一致。(3)重復性:由于頂空進樣法存在氣液平衡和氣體進樣的問題,粗放度較大,中國藥典2005年版的要求是:內標法連續五次進樣的相對標準偏差小于5%,外標法的相對標準偏差小于10%;歐洲藥典則要求相對標準偏差小于15%,因此重復性應密切關注。此外,無論是直接進樣或頂空進樣,都應盡量使供試液中的樣品*溶解,否則當殘留溶劑被包裹在樣品晶格中時就不能被檢測出來,可能造成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對溶解性差的樣品,可采用不揮發性酸或堿的溶液、高沸點的有機溶劑、混合溶劑等來溶解樣品,即使樣品在加熱的條件下可能被破壞,只要待測的殘留溶劑不被破壞(如:測定酯類溶劑不能采用酸或堿溶液,以免發生分解)且樣品的熱分解產物不影響測定,那么方法也是可以認可的。如果確實有一些藥物采用上述條件都不能達到溶解,則可考慮采用充分研磨或超聲的方法破壞藥物的結構,使其中的殘留有機溶劑釋放出來,當然,這種情況下一般應注意進行相應的方法學驗證以確定方法的可行性。在國外藥典中,對殘留溶劑檢查的規定有所不同,其中以歐洲藥典對殘溶檢查的要求zui為嚴格,它建立了兩個極性不同的色譜系統,對色譜系統的選擇、色譜條件、溶液的配制方法、系統適用性試驗、方法學驗證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證樣品中所有的殘留溶劑都能被逐一的、準確的檢測出來,避免發生遺漏的情況;根據樣品的具體情況選用其中一個系統測定后,還必須用另一系統加以驗證,以保證結果的正確性。歐洲藥典的殘溶檢查方法看似繁瑣、呆板,但在其嚴謹、嚴格的框架下,結果的可信度、準確度、專屬性、耐用性大大提高,值得我們研發者和評價者共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