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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捷亞冷卻設備有限公司
閱讀:410發布時間:2009-9-12
湖 南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 2009 )湘高法民三終字第27 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達潮,男,
委托代理人唐錦昌,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甄煒鋒,系東莞市塘廈吉升冷卻設備廠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京星飛冷卻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寧區湯山工業集中區經四路1 號。
法定代表人顧星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效武,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蘇州分所律師。
原審被告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巴陵石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岳化三工業區。
負責人張德明,該公司總。
委托代理人馬步平,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黃達潮因與被上訴人南京星飛冷卻設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中國石化
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巴陵石化分公司侵權糾紛一案,不服長沙市中級人民*(2008 )長中民三初字第0395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明顯的錯誤和顯失公平,應予糾正;被上訴人提出的一項重要訴訟請求未被審理和判決.請求:1 、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南京星飛冷卻設備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巴陵石化分公司口頭答辯稱:原審*審理程序有明顯的瑕疵,判決賠償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支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冷卻塔用水冷式風機系楊永林
本案二審期間,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于2009 年6 月17 日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南京星飛冷卻設備有限公司持有的涉案ZL98113099 . 2 為合法有效。經協商,南京星飛冷卻設備有限公司*東莞塘廈吉升冷卻設備廠(業主黃達潮)在本協議生效后有償合法使用,黃達潮同意將其水輪機產品部分專有技術*南京星飛冷卻設備有限公司合法使用;
二、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互不追究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再無其他爭議。
三、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3800 元,由南京星飛冷卻設備有限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500 元,由黃達潮承擔;
四、本協議一式4 份,當事人各執1 份,*留存1 份,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上述協議,經當事人簽字認可,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調解書向人民*申請執行.
審 判 長 鄧 國 紅
審 判 員 唐 慧
代理審判員 錢 麗 蘭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慧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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