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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第1.0.1 條 潔凈廠房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技術較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符合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1.0.2 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和改建、擴建的潔凈廠房設計,但不適用于以細菌為控制對象的生物潔凈室。本規范有關防火和疏散、消防設施章節的規定,不適用于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高層潔凈廠房和地下潔凈廠房的設計。 第1.0.3 條 在利用原有建筑進行潔凈技術改造時,潔凈廠房設計必須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術設施。 第1.0.4條 潔凈廠房設計應為施工安裝、維護管理、測試和安全運行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1.0.5條 潔凈廠房設計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規范的有關要求。 第二章 空氣潔凈度等級 第2.0.1條 空氣潔凈度應按表2.0.1規定劃分為四個等級。 空氣潔凈度等級 表2.0.1
注:對于空氣潔凈度為100級的潔凈室內大于等于5微米塵粒的計算應進行多次采樣。當其多次出現時,方可認為該測試數值是可靠的。 第2.0.2條 潔凈室空氣潔凈度等級的檢驗,應以動態條件下測試的塵粒數為依據。潔凈室空氣潔凈度的測試,應符合附錄二規定。 第三章 總體設計
*節 潔凈廠房位置選擇和總平面布置 第3.1.1條 潔凈廠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并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后確定: 一、應在大氣含塵濃度較低,自然環境較好的區域; 二、應遠離鐵路、碼頭、飛機場、交通要道以及散發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廠、貯倉、堆場等有嚴重空氣污染、振動或噪聲干擾的區域。如不能遠離嚴重空氣污染源時,則應位于其zui大頻率風向上風側,或全年zui小頻率風向下風側; 三、應布置在廠區內環境清潔、人流貨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3.1.2條 對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潔凈廠房的位置選擇,應實際測定周圍現有振源的振動影響,并應與精密設備、精密儀器儀表允許環境振動值進行分析比較。 第3.1.3條 潔凈廠房zui大頻率風向上風側有煙囪時,潔凈廠房與煙囪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煙囪高度的12倍。 第3.1.4條 潔潔廠房與交通干道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條 潔凈廠房周圍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難時,可沿廠房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第3.1.6條 潔凈廠房周圍的道路面層,應選用整體性好、發塵少的材料。 第3.1.7條 潔凈廠房周圍應進行綠化。可鋪植草坪、種植對大氣含塵農度不產生有害影響的樹木,并形成綠化小區。但不得妨礙消防操作。 第二節 工藝布置和設計綜合協調 第3.2.1條 工藝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藝布置合理、緊湊。潔凈室或潔凈區內只布置必要的工藝設備以及有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前提下,空氣潔凈度高的潔凈室或潔凈區宜靠近空氣調節機房,空氣潔凈度等級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潔凈區人口處宜布置空氣潔凈度等級較低的工作室。 三、潔凈室內要求空氣潔凈度高的工序應布置在上風側,易產生污染的工藝設備應布置在靠近回風口位置。 四 、應考慮大型設備安裝和維修的運輸路線,并預留設備安裝口和檢修口。 五、應設置單獨的物料人口,物料傳遞路線應zui短,物料進入潔凈區之前必須進行清潔處理。 第3.2.2條 潔凈廠房內宜少設隔間,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甲、乙類與非甲、乙類相鄰的生產區段之間,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產過程中產生較強噪聲或散發較多熱量、塵粒和有害氣體,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產少,并經常不同時使用的兩個生產車間之間。 第3.2.3條 潔凈廠房的平面和空間設計,宜將潔凈區、人員凈化、物料凈化和其他輔助用房進行分區布置。同時應考慮生產操作、工藝設備安裝和維修、氣流組織型式、管線布置以及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等各種技術設施的綜合協調效果。 第3.2.4條 潔凈廠房設計必須合理確定各種管線的平面位置和豎向標高。 第3.2.5條 潔凈廠房內各種固定技術設施(如送風口、照明器、回風口、各種管線等)的布置,宜首先考慮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要求。 第三節 噪聲控制 第3.3.1條 潔凈室內的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動態測試時,潔凈室內的噪聲級不應超過70分貝A。 二、空態測試時,亂流潔凈室的噪聲級不宜大于60分貝A;層流潔凈室的噪聲級不應大于65分貝A。 注:(1)由于技術經濟條件限制,或噪聲大于70分貝A對生產無影響時,噪聲級可適當放寬,但不宜大于75分貝A; (2)上述噪聲級是指在室內每一個工作點人耳位置(人離開)的測量值。對于變動噪聲,則取相同位置處在一個正常工作日內的等效連續聲壓級。 第3.3.2條 潔凈室的噪聲頻譜限制,應采用倍頻程聲太級;各頻帶聲壓級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規定。 第3.3.3條 潔凈廠房的平、剖面布置,應考慮噪聲控制的要求,其圍護結構應有良好的隔聲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聲量相接近。 第3.3.4條 潔凈室內的各種設備均應選用低噪聲產品。對于輻射噪聲超過潔凈室允許值的設備,應設置隔聲設施(如隔聲間、隔聲罩等)。 第3.3.5條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噪聲超過允許值時,應采取隔聲、消聲、隔聲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風外,應對潔凈室內的排風系統進行減噪設計。 第3.3.6條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根據室內噪聲級的要求,風管內風速宜按下列規定選用: 一、總風管為6~10米/秒。 二、無送、回風口的支風管為6~8米/秒。 三、有送、回風口的大風管為3~6米/秒。 第3.3.7條 潔凈廠房的噪聲控制設計必須考慮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聲而影響潔凈室的凈化條件。 第四節 振動控制 第3.4.1條 潔凈廠房和周圍輔助性站房內有強烈振動的設備(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潔凈室的管道,應采取積極隔振措施。 第3.4.2條 對潔凈廠房內外各類振源,應測定其對潔凈廠房的綜合振動影響。如受條件限制,也可根據經驗對綜合振動影響進行評價。并應與精密設備、精儀器儀表的允許環境振動值進行比較,以確定對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4.3條 精密設備、精密儀器儀表的隔振措施,應考慮減少發生量、保持潔凈室內合理的氣流組織等要求。當采用空氣彈簧隔振臺座時,應地氣源進行處理,使其達到潔凈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 第四章 空氣凈化
*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潔凈廠房內各潔凈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潔凈室內有多種工序時,應根據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氣潔凈度等級。 二、在滿足人生產工藝要求的前提下,潔凈室的氣流組級別,宜采用局部工作區空氣凈化和全室空氣凈化相結合的形式。 第4.1.2條 層流潔凈室和亂流潔凈室以及運行班次和使用時間不同的潔凈室,其凈化空氣調節系統均宜分開設置。 第4.1.3條 潔凈室內的計算溫、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生產工藝要求 二、生產工藝無溫、濕度要求時,潔凈室溫度為20~26度,溫度70度。 第4.1.4條 潔凈室內應保證一定的新鮮空氣量,其數值頻取下列風量中的zui大值; 一、亂流潔凈室總送風量的10%~30%,層流潔凈室總送風量的2~4%。 二、補償室內排風和保持室內正壓值所需的新鮮空氣量。 三、保證室內每人每小時的新鮮空氣量不小于40立方米。 第4.1.5條 潔凈區的清掃,宜采用移動式真空吸塵器或設置集中式真空吸塵系統。潔凈室內集中式真空吸塵系統的管道,應暗敷。 第4.1.6條 在凈化空氣調節系統設計中,對施工和維護管理要求,可按附錄四和附錄五的規定。 第二節 潔凈室正壓控制 第4.2.1條 潔凈室必須維持一定的正壓。不同等級的潔凈室以及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的靜壓差,應不小于4.9Pa,潔凈區與室外的靜壓差,應不小于9.8Pa。 第4.2.2條 潔凈室維持不同的正壓值所需的正壓風量,宜按下式計算: Q=q1·Σ(q·L) (4.2.2) 式中 Q––維持潔凈室正壓值所需的正壓風量(米3/時); a––根據圍擴結構氣密性確定的安全系數,可取1.1~1.2; q––當潔凈室為某一正壓值時,其圍護結構單位長度縫隙的滲漏風量(米3/時·米); L––圍擴結構的縫隙長度(米)。 第5.2.3條 圍護結構單位長度縫隙的滲漏風量,可按表5.2.3采用。`
第4.2.4條 送風、回風和排風系統的啟閉聯鎖。系統開啟時,聯軸和序應為先啟動送風機,再啟動回風機和排風機,系統關閉時,則聞鎖程序應相反。 第4.2.5條 非連續運行的潔凈室,可根據生產工藝要求設置值班風機,并應對新風進行處理。 第三節 氣流組組織和送風量 第4.3.1 氣流組織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潔凈工作區的氣流速度,應滿足空氣潔凈度和人體健康的要求,并應使潔凈工作區氣流流向單一。 二、回風口宜均勻布置在潔凈室下部。 三、余壓閥宜設在潔凈室氣流的下風側,不宜設在潔凈工作區高度范圍內。 第4.3.2條 潔凈室的氣流組織和送風量,宜按表5.3.2選用。 第4.3.3條 亂流潔凈室的送風量,應取下列規定的zui大值; 一、為控制室內空氣潔凈度所需要的送風量。 二、按表5.3.2規定的送風量。 三、根據熱、濕負荷計算和稀釋有害氣體所需的送風量。 四、按空氣平衡所需要的送風量。 第4.3.4條 當生產工藝僅要求在潔凈室內局部工作區達到更高的空氣潔凈度時,其氣流組織設計應使潔凈氣流首先流經該工作區,或在潔凈室的不同區域形成不同氣流流型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潔凈工作區,其型式可分別按圖5.3.4-1、5.3.4-2。 第4.3.5條 層流潔凈室內不宜設置潔凈工作臺;亂流潔凈室內可設置潔凈工作臺,但其位置應遠離回風口。 第4.3.6條 潔凈室內有局部排風裝置時,其位置應設在工作區氣流的下風側。 第四節 空氣凈化處理 第4.4.1條 各等級空氣潔凈度的空氣凈化處理,均應采用初效、中效、空氣過濾器三級過濾。 注1:100,000級空氣凈化處理,可采用亞空氣過濾器代空氣過濾器。 第4.4.2條 確定集中式或分散式凈化空氣調節系統時,應綜合考慮生產工藝特點和潔凈室空氣潔凈度等級、面積、位置等因素。凡生產工藝連續、潔凈室面積較大時,位置集中以及噪聲控制和振動控制要求嚴格的潔凈室,宜采用集中式凈化空氣調節系統。 第4.4.3條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合理利用回風,凡工藝過程產生大量有害物質且局部處理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或對其他工序有危害時,則不應用回風。 第4.4.4條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除直流式系統和設置值班風機的系統外,應采取防止室外污染空氣通過新風口參入潔凈室內的防倒灌措施。 第4.4.5條 空氣過濾器的選用布置和安裝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效空氣過濾器不應選用浸油式過濾器。 二、中效空氣過濾器宜集中設置在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正壓段。 三、空氣過濾器或亞空氣過濾器宜設置在凈化空氣調節系統末端。 四、中效、亞、空氣過濾器宜按額定風量選用。 五、阻力、效率相近的空氣過濾器宜設置在同一潔凈室內。 六、空氣過濾器安裝方式應簡便可靠,易于檢漏和更換。 第4.4.6條 送風機可按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總送風量和總阻力值進行選擇,中效、空氣過濾器的阻力宜接其初阻力的兩倍計算。 第4.4.7條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如需電加熱時,應選用管狀電加熱器,位置應布置在空氣過濾器的上風側,并應有防火安全措施。 第五節 采暖通風 第4.5.1條潔凈室的采暖型式,應按下列不同情況確定: 一、100級、1000級、10,000級潔凈室,不應采用散熱器采暖,100,000級潔凈室,不宜采用散熱器采暖。 二、值班采暖可利用技術夾道的散熱器進行間接采暖。或采用間歇運行凈化空氣調節系統,值班風機系統進行熱風采暖。 第4.5.2條 散熱器應采用表面光滑不易積塵、便于清掃的形式。 第4.5.3條 潔凈室內產生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藝設備,應設局部排風裝置、排風罩的操作口面積應盡量縮小。 第4.5.4條 局部排風系統在下列情況下,應單獨設置: 一、非同一凈化空氣調節系統。 二、排風介質混合后能產生或加劇腐蝕性、毒性、燃燒爆炸危險性。 三、所排出的有害物毒性相差很大。 第4.5.5條 潔凈室的排風系統設計,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防倒灌措施。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質局部排風系統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4.5.6條 換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廁所和淋浴室等,應采取通風措施,其室內的靜壓值,應低于潔凈區。 第4.5.7條 潔凈室事故排風系統的換氣次數,應采用每小時15~20次。 事故排風裝置的控制開關,應分別設在潔凈室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并應與凈化空氣調節系統聯鎖,其室內宜設報警裝置。 第六節 風管和附件 第4.6.1條 風管斷面尺寸的確定,應考慮能對風管內壁進行清潔處理,并在適當位置設置密閉的清掃口。風管壁厚按附錄六選用。 第4.6.2條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新風管、回風總管,應設置密閉調節閥。送風機的吸入口處和需要調節風量處,應設置密閉調節閥。送風機的吸入口處和需要調節風量處,應設置調節閥。潔凈室內的排風系統,應設置調節閥、止回閥或密閉閥。總風管穿過樓板和風管穿過防火墻處,必須設置防火閥。 第4.6.3條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和調節閥以及空氣過濾器的保護網、孔板和擴散孔板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應根據輸送空氣的潔凈要求及其所處的空氣環境條件確定。 潔凈室內排風系統的風管、調節閥和止回閥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應根據排除氣體的性質及其所處的空氣環境條件確定。 第4.6.4條 在中效和的空氣過濾器前后,應設置測壓孔。在新風管和送回風總管以及需要調節風量的支管上,應設置風量測定孔。 第4.6.5條 排除腐蝕性氣體的風管,可采用塑料風管,其他風管以及風管的保溫和游泳場材料及其粘結劑,應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五章 工業氣體管道
*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工業氣體管道的干管,應敷設在技術夾層、技術夾道內。氫氣和氧氣管道且明敷,如敷設在技術夾層、技術夾道內時,應采取良好的通風措施。 引入潔凈的支管宜明敷。 第5.1.2條 高純氣體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計算確定管徑。 二、管道系統應盡量短。 三、不宜設預留口。 四、不應出現“盲管”等不易吹除的部位。 五、干管不支管上應設置吹除口。 六、在管系統上應設置吹除口。 第5.1.3條 穿過潔凈室墻壁或樓板的氣體管道,應敷設在預埋套管內,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5.1.4條 氫氣和氧氣管道的末端或zui高點宜設放散管。放散管應高出屋脊1米,并應設在防雷保護區內。 第5.1.5條 氣體凈化裝置應根據氣源和生產工藝對氣體統一計劃的要求進行選擇。氣體終端凈化裝置應設在靠近用氣點處。 第5.1.6條 氣體過濾器應根據生產工藝對氣體含塵量的要求進行選擇。高純氣體管道應裝設氣體過濾器。 第二節 管道材料、閥門和附件 5.2.1條 根據不同的氣體及其純度和用途,管道材料應按下列規定選用: 一、氣體純度大小或等于99.999%時,應采用不銹鋼管。 二、氣體純度大于或等于99.99%時,宜采用不銹鋼管、銅管、無縫鋼管。 三、氣體純度小于99.99%時,可采用無縫鋼管。 四、管道與設備的連接段,宜采用金屬管道;如為非金屬軟管時,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膠管。 第5.2.2條 高純氣體管道應采用密封性能好的低門和附件,其材料與管道相適應。閥門的密合圈應為有色金屬、不銹鋼或聚四氟乙烯材料。閥門的填塞料應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 第5.2.3 高純氣體管道與附件連接的密封墊,應采用不銹鋼、有色金屬、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膠材料。 第三節 管道連接和清洗 第5.3.1條 管道連接應采用焊接。高純氣體管道應采用承插焊。 第5.3.2條 管道與設備、閥門的連接處,宜采用法蘭、螺紋或其它密封性能優良的連接件。螺紋處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帶密封。 第5.3.3條 高純性氣體管道內的內壁、閥門和附件在安裝前,應進行清洗、脫脂等預處理。 第四節 安全技術 第5.4.1條 工業氣體管道設計的安全技術,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氫氣管道的支管和放散管上,應設置回火防止器。 二、氫氣和氧氣管道應設置導除靜電裝置。 三、各種氣體管道應設明顯標志。 第5.4.2條 潔凈室內使用氫氣時,宜在室內設置報警裝置。 第5.4.3條 各種氣瓶應集中設置在潔凈廠房外,當日用氣量不超過一瓶時,氣瓶可設置在潔凈室內。 | |||||||||||||||||||||||||||||||||||||||||||||||||||||||||||||||||||||||||||||||||||||||||||||||||||||||||||||||||||||||||||||||||||||||||||
2整套檢測儀 兩整套檢測儀:1) 1#塵埃計:工廠用塵埃計(大個頭),數顯,江蘇儀器研究所產; 2#塵埃計:工地用塵埃計(中小個頭),數顯,江蘇儀器研究所生產; 2)溫濕度計:兩套, TES○R品牌,數顯; 3)1#風速計:風輪傳感—非風道式,式,TES○R品牌,數顯; 2#風速計:探棒傳感--風道/非風道兩用式,式,指針顯示; 4)分貝計:兩套, TES○R品牌,數顯; 5)照度計:1套, TES○R品牌,數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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