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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第三方重點行業企業土壤調查,東莞市土地轉讓要求做污染場地調查報告,依據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和二十五條、六十七條規定,重點監管單位依法履行以下土壤污染防治義務:
1.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污染;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時,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3.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4.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
5.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前,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性用地的用途改變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二)根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重點監管單位應采取以下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1.重點監管單位現有或新、改、擴建項目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的信息,應報送至生態主管部門備案;
2.重點監管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并將其上傳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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