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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儉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按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貯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2、有溫度、濕度或其他貯存條件的化學危險品必須按要求的溫度、濕度及其他貯存條件進行貯存,并要嚴格監控貯存環境。
3、每類化學危險品都必須標識懸掛“危險化學品”標識。
4、化學危險品使用人員必須經適當的專業知識并熟悉相應的MSDS。
5、化學危險品盡可能當天需使用多少領用多少,對一些危險性、毒性較小的可一次領用一周的量。當天未用完的應在使用場所設置專門區域管理,并專人負責。
6、倉管員每天下班前對倉庫巡查一次,結果記錄在《化學危險品倉庫巡查記錄表》上。
7、報廢、過期的化學危險品及包裝盒的處理見《固體廢棄物污染控制程序》。
8、使用前應詳細閱讀標簽指示說明。
9、配藥與施藥時應穿戴保護性衣服、口罩、橡皮手套及靴,以防止藥液進入眼、鼻、口。
10、噴藥后應清洗全身,清洗噴霧時,切勿讓廢水污染水源。
11、如有藥品泄露,應及時采取干沙吸濕,并用塑膠袋裝好藥沙混合物統一回收,聯同化學藥品空袋、瓶等有害物質一起送市政回收站處理。
12、對于MSDS上列的各類化學危險品的泄露,其具體措施詳見《化學危險品管理》。
13、未用完的開袋、開瓶后的藥品,請務必扎緊、蓋好,避免受潮、泄露。
14、對于化學藥品的酸、堿類別藥劑(根據使用說明書),不得混合使用。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條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2)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3.企業設立的申請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原料、中間產品、zui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4)安全評價報告;
(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6)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有關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法審查申請人的條件和提交的文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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