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監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 評價及控制。 機關、 事業單位、 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也按本標準執行。
一、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不得超過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
(2) 夜間頻發噪聲的較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0dB(A).
(3) 夜間偶發噪聲的較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
(4) 工業企業若位于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區域, 當廠界外有噪聲敏感建筑物時, 由參照 GB3096和GB/T15190的規定確定廠界外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并執行相應的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5) 當廠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時, 廠界環境噪聲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并將表中相應的限值減 10dB(A)作為評價依據。
二、測量方法
測量儀器
(1) 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 其性能應不低于 GB3785和GB/T17181對2型儀器的要求。 測量 35dB(A)以下的噪聲應使用 1 型聲級計, 且測量范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需要。 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 GB/T15173對 1 級或 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 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析時,儀器性能應符合 GB/T3241 中對濾波器的要求。
(2) 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 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 每次測量前、 后必須在測量現場進行聲學校準, 其前、 后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A) ,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3)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4)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 F ”擋, 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 1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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