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我國于2003年9月1日頒布并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根據《環評法》實施近10年來的效果看,其目的與意義均見顯著成效,我國各類規劃及建設項目大多在較大程度上提高了科學性,較為有效地減小了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但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生態環境具有突出的系統性和復雜性,對生態的認識也需要、全面的過程。在實際操作中,環評工作往往因為學科基礎信息的缺乏而難做到全面和準確。尤其地,我們根據對眾多案例的研究發現,大多數環評報告更多地側重于環境學范疇,能夠對環境的結構、理化指標等進行必要的評價,而關乎生態功能與環境關系的生態學范疇顯得極為薄弱。因此很難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科學的分析、準確的預測和合理的評估。根據我們關注和研究的案例來看,由于學科基礎信息的缺乏而影響到環評報告的科學性所帶來的影響也是突出的。有些造成了重大的經濟、社會損失,甚至爆發嚴重的社會事件。
我們注意到,《環評法》總則第六條有規定為: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而《環評法》后列條文中卻沒有明確、具體的相關規定和描述。這對于本著指導并規范具體實施行為的法規而言是不合理的。我們對現實案例的研究也印證了一點。
由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對《環評法》法律條文進行必要的修改,使其更加明晰、,使得環評工作更加科學以更具強制性和操作性,也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基于《環評法》法律文本現有條款,我們重點建議結合規劃與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區域的環境特性和社會特性等進行明確的學科界定,具體如下:
1、總則第六條之后增加第七條、第八條:
第七條對于國家重要的生態功能區、敏感區及國家重點保護的生態區域規劃及建設項目除遵照環評的基本規定之外,還必須對其生態功能、生態敏感及生態保護進行針對性的基礎數據準備和評價方法研究及指標體系的完善。
第八條凡規劃區域涉及有列入、國家重點保護名錄的動植物及其棲息、留存地的,除遵照環評的基本規定之外,還必須基于學科基礎對其進行針對性的基礎數據準備和評價方法研究及指標體系的建立。
2、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第十條第(一)項之后增加兩項分別為:
(二)涉及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及生態保護區的,須有針對性的環境和生態學基礎數據、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
(三)涉及有列入、國家重點保護名錄的動植物及其棲息、留存地的,須有針對性的環境學、生態學基礎數據、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
3、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七條第(三)項之后增加兩項分別為:
(四)涉及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及生態保護區的,須有針對性的環境和生態學基礎數據、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
(五)涉及有列入、國家重點保護名錄的動植物及其棲息、留存地的,須有針對性的環境學、生態學基礎數據、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
4、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后增加兩項分別為:
(三)涉及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及生態保護區的建設項目。
(四)涉及有列入重點、國家1、2級保護名錄的動植物及其棲息、留存地的建設項目。
5、特別說明:
上述條文增加后該項對應的條目編號依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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